关于托幼园所托保费调整的管理办法和报销办法的通知 大托字[1993]2号 各区、市、县托幼办、物价局、财政局,市直各单位,中央及省属单位: 根据大政办发[1993]7号《转发市教委关于制止托幼园所改变用途报告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市托幼园所托保费调整后的管理和报销办法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托保费标准(略) 二、托保费管理办法(略) 三、托保费报销办法 (一)调整后的托保费单位报销金额为四十八元,由被托子女父母双方单位(含现役军人和公费出国人员)各报销一半;代办费二十元由被托子女的母亲单位全额报销。具体办法如下: 1、独生子女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非独生子女(含双胞胎及多胞胎),其四十八元报销金额由父母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 2、违背计划生育政策的非独生子女及夫妇双方均在本市工作,其子女在外市入托的,不享受托保费报销待遇,一切费用由家长自负。 3、夫妇一方在本市工作,另一方在外市工作的(含现役军人),其子女户口在本市并在本市入托的,其四十八元报销金额由在本市工作的一方所在单位全额负担。 4、夫妇双方若女方为在职职工(含合同工和轮换工),男方为农村社员、城镇居民、待业人员(不含辞职人员),其四十八元报销金额由女方单位全额负担;若男方为在职职工(含合同工和轮换工),女方为农村社员、城镇居民、待业人员(不含辞职人员)、个体劳动者,其托保费不予报销。 5、停薪留职、辞职、自费留学、劳教、判刑人员,不予报销托保费。 6、丧偶和离婚人员,其子女托保费、代办费的报销金额由抚养子女的一方所在单位全额负担。抚养子女的一方死亡或判刑后,独生子女由亲属代养,其托保费、代办费报销金额仍由原抚养子女的一方所在单位全额负担。 7、夫妇双方有一方或双方患病,属传染病或虽属非传染病但不能自理的,其四十八元报销金额仍由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 8、经单位允许托人照看孩子的保育费,独生子女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非独生子女(含双胞胎和多胞胎),每孩每月按四十八元发给,由父母双方单位各发一半。丧偶和离婚人员,由抚养子女的一方单位全额发给。 9、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丧偶或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前其子女托保费报销金额由抚养该独生子女的一方所在单位全额负担;再婚后如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规定而不生育的,其托保费报销金额由原抚养该子女的一方所在单位全额负担。 大连市托幼办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 一九九三年二月以下无正文仅供个人用于学习、研究;不得用于商业用途。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ürdenpersönlichenfürStudien,Forschung,'étudeetlarechercheuniquementàdesf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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