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
马莉萍
第一章侵权责任概述第一节概述
一、侵权责任制度的调整对象
侵权责任是侵权民事责任的简称。侵权责任制度是通过让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调整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因侵权而产生的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侵权责任制度也被称为侵权行为法,其表现形式为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和大量单行法律法规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
侵权责任制度的内容包括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赔偿原则、赔偿额的计算,特殊侵权行为的种类、归责原则、免责条件、责任主体、赔偿额的计算等。
二、侵权责任制度在民法中的地位
(一)侵权责任制度是民事权益保护法
民法是权利法。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广泛的民事权利,当这些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民法上为民事主体提供救济的是侵权责任制度(债权除外)。侵权责任制度通过让加害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使被侵害的民事权利恢复圆满状态,从而实现对民事权利的保护。
(二)侵权责任制度是一项独立于债法的法律制度
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将侵权责任的规范置于债编,理论上则认为侵权行为是债的一种发生根据,因侵权发生的损害赔偿关系是一种债的关系(法定之债)。
从另一个方面看问题,将侵权责任作为债的发生根据,违反了法律概念的位阶理论。
三、侵权责任制度的功能
侵权责任制度的功能是立法者通过侵权责任制度所要达到的目的。它决定着侵权责任制度的归责原则等一系列重要问题。侵权责任制度的功能随着社会的发展变迁而迭经变迁,历经赎罪、惩罚、填补损害和预防损害等。
(一)填补损害功能
填补损害是侵权责任制度的基本功能。令加害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其目的并非在于惩罚,而是为了填补被害人的损失。
(二)预防功能
侵权责任制度一方面指出何种行为应承担何种责任,为社会一般人设定行为规范,另一方面,明确应受保护的权益,教育人们尊重他人权利,谨慎行事,违反者即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利用人们趋利避害的心理,达到预防损害发生的目的。
第二节侵权行为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
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
这里所谓违法行为,实质上指的是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二)侵权行为侵害的是他人的绝对权和合法的民事利益
侵权行为侵害的是绝对权,包括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所有权、各种他物权、继承权、知识产权等。
(三)侵权行为是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侵害的是他人的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非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二、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和犯罪行为
(一)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行为。违约行为的成立以有效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没有合同或者合同无效或不成立,就谈不上违约行为。侵权行为不以当事人之间有合同关系为条件。
(二)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
侵权行为所侵犯的是私权,而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既可能是私权,又可能是公权,还可能是社会公共利益;就侵犯私权的行为而言,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行为,而侵权行为无此要求;犯罪行为需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过失行为才构成犯罪),而侵权行为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状态。
三、侵权行为的分类
(一)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根据法律对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有无特殊规定,可以将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法律对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无特殊规定,适用法律关于侵权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一般规定,并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法律对责任的构成要件或者责任承担主体有特殊规定的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121条至第127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属于特殊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的区别:
一般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须具备主观过错要件,特殊侵权行为赔偿责任的成立不一定需要主观过错要件;一般侵权行为由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可能是行为人以外的人。在法律适用上,特殊侵权行为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法律无特别规定的,应适用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定。
(二)作为的侵权行为与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作为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不作为的义务,以积极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权益的侵权行为。
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作为的义务,没有实施应当实施的行为而致他人损害的行为。
(三)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
单独侵权行为是指一人单独实施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所实施的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
《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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