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房屋补偿不公的补偿原则, 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法院应当不准予执行, 不准
其强拆。
【中国经营网综合报道】房屋征收补偿不公遭强拆事件屡有发生。 昨日,最高法出台司
法解释, 明确了法院应裁定不准予执行的七种情形, 其中, “房屋征收补偿不公不准强拆”
受到人们关注。
房屋拆迁补偿不公平应裁定不准强拆
征收房屋补偿不公的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不准予执行,
不准其强拆。
据京华时报报道, 昨天,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 2012 年 4 月 10 日起施行。司法解释规定,
征收补偿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 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 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
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司法解释共计 11 个条文,确立“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明确规定,人民
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 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也可以由人民法
院执行。同时还对这类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作出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来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
专家:有些条款较模糊 还需再明晰
司法解释规定, 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执行, 也可
以由人民法院执行,这在实践中是否会出现政府和法院踢皮球的情况 ?
对此,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称, 在实践中会有可能导致行政机关和法院两边都不
愿意执行。 有些当事人不相信行政机关, 担心行政机关事实会带给他们更大的损害, 坚决希
望和要求法院来强制执行。按照规定,法院来裁决, 行政机关应该执行。 如果行政机关不顾
事实再推给法院就是行政不作为。 但是理论上还是需要明确哪种情形可以由法院来执行, 因
此,最高法下一步还需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 明确一个界限, 列举哪些情形可以由法院来实
施强拆。 如果当事人强烈要求不应该由行政机关来实施的, 还是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估计
大多数还是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法院来监督,少数情形由法院来执行。
征收房屋补偿不公的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不准予执行,
不准其强拆。
最高法行政审判庭负责人就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称,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 县级人民政府不能自行决
定强拆。
据北京日报报道,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就这个司法解释的出台回答了记者的
提问。
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问:司法解释从程序到实体方面对人民法院办理相关案件作出了具体规范, 被征收人的
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足够的保障 ?
答:人民法院在办理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案件中, 主要通过 4 个方面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和保护手段。
首先, 当事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其次, 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
服或者补偿协议达成后反悔的, 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 当事人既不起诉又不履行征收
补偿决定, 有关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 正当性
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执行的裁定。 第四, 行政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存在违法或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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