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强制猥亵妇女案判决书.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5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5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曲祥云强制猥亵妇女案
时间:2006-09-29  当事人: 曲祥云  法官:   文号:(2006)闵刑再初字第1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闵刑再初字第1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曲祥云,男,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上海市闵行区莘朱路某某弄某号某室。因犯流氓罪、盗窃罪于1978年2月被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强奸罪、抢劫罪于1981年5月被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1984年8月经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哈萨克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因犯强奸罪、流氓罪于1995年9月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3年3月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2004年3月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05年1l月1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同年11月2日被假释;因本案于2006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同年6月27日被本院以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连同前罪余刑四年七个月零一日,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六个月零二十七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
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六个月零二十七日。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曲祥云犯强奸罪一案,本院于2006年6月27日作出(2006)闵刑初字第659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06年8月16日作出(2006)闵刑监字第4号再审决定书,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9月13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靳洪清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曲祥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4月6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曲祥云尾随下班回家的被害人高某至本区莲花南路988弄38号三楼至四楼楼道处,将被害人高某按到在地,用言语威胁同时用手摸被害人高某胸部及下身,逼迫被害人高某脱掉裤子欲行奸淫,被害人高某反抗呼救后,被告人曲祥云在逃跑途中被抓获。公诉机关由此认定被告人曲祥云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属犯罪未遂;且认为被告人曲祥云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撤销假释并实行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予以判处。
原审被告人曲祥云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辩解其仅摸了高某的脸;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及列举的相关证据没有异议,但提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请求从轻处罚。
原审审理查明:2006年4月6日晚10时40分许,被告人曲祥云尾随高某至本市闵行区莲花南路988弄38号三楼至四楼的楼道处,将高某按倒在地后用言语进行威胁,并强行对高某实施猥亵。
原审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证实2006年4月6日晚10时40分许,其在莲花南路988弄38号三楼至四楼楼道处,有一名
男子将其按倒在地,对其进行言语威胁,还用手摸弄其胸部及下身,并逼迫其脱掉裤子,其极力反抗并呼救,还咬了该男子的手,后该男子逃跑。经辨认,该男子即为被告人曲祥云。
2、证人陈喆的证言证实2006年4月6日晚

强制猥亵妇女案判决书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5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一花一世
  • 文件大小28 KB
  • 时间2018-10-18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