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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治安调解在实践中存在的
问题及完善对策
【内容摘要】:治安调解是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在治安管理处罚领域的践行,究其本质而言是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权的一种退让。毋庸质疑,治安调解对于及时消除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安定团结、节约行政资源、构建和谐社会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本文从行政法理念入手探析治安调解的概念、本质、性质,进一步剖析治安调解在实践中被滥用的现状,最后提出完善治安调解的对策。
【关键词】:石碣镇治安调解概念本质性质对策

治安调解是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在治安管理处罚领域的践行,究其本质而言是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权的一种退让。毋庸质疑,治安调解对于及时消除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安定团结、节约行政资源、构建和谐社会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有关资料显示,%,%。毋庸质疑,治安调解对于及时消除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安定团结、节约行政资源、构建和谐社会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然而,实践当中也存在对调解范围把握不准、久调不决、“唯结果论”等现实问题,引起笔者的担忧与深思。本文从行政法理念入手探析治安调解的概念、本质、性质,进一步剖析治安调解在实践中被滥用的现状,最后提出完善治安调解的对策。
一、石碣镇治安调解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一)对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把握不准
在工作实践中,很多基层同志存在对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把握不准的通病,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的立法意图理解不透彻,认为仅限于民间纠纷引起的情节较轻的打架斗殴、损毁他人财物两类行为;二是对某些明显已达轻伤的打架斗殴案件犹抱琵琶半遮面地不带伤者去验伤而进行调解,即将刑事案件降格为治安案件加以调解,实际上是行政权向司法机的僭越。
到底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条文中“等”字这一立法措辞的理解,很多基层同志错误的将其看作严格限定的等同式规定,即认为只有打架斗殴、损毁他人财物两类案件才能进行调解。其实不然,该条文中的“等”字属于不完全列举的例示性规定,具有延展性,即只要与所列举事项“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类似的其他事项均应包含在内。这里从《治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5条第1款及《工作规范》第3条之规定即可略见一斑。
通过对以上相关法条的解读,笔者认为,即然治安调解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归责道理路上的一个缓解事由。一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能否走上该条特殊的归责道路,关键是看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否存在通过治安调解抚平被其侵害的法益或者修复被其破坏的社会关系的可能性。如果被侵害的法益或者社会关系在性质上具有可修复性,那么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即适用治安调解;如果被侵害的法益或者社会关系在性质上是根本无法修复的,那么再进行调解显然是在浪费行政资源,即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一经构成便超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容忍程度,应立即归责,不容调解。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对纳入调解范围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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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一花一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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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