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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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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政府同意《济宁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济宁市城市规划区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筑物、设施、场地、空间以及其他载体上,利用牌匾、招牌、霓虹灯、灯箱、橱窗、绘画、电子显示牌(屏)等设置、悬挂、绘制、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  凡在济宁市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市城市规划区)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置的联审联办、监督管理等工作。
建设、规划、工商、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总体协调、有偿使用、美化亮化、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二章  许可与运营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当向市执法局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户外广告登记证》,依法发布户外广告需经有关部门审查的,还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建筑物、设施、场地或空间使用协议,其中,涉及建设、公安、交通、供电、邮政等单位的,须提供该单位的意见材料;
    (四)户外广告设计效果电子文件(包括现状图、装修后白日效果图和夜景效果图)、设计图、平面位置图;
    (五)申请设置户外广告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市执法局接到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材料后,应根据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类别、规格等规定提出初审意见。需要以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通过招标、拍卖机构确定设置单位和个人,报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联审会议审批;需要以协议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由市执法局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设置单位和个人,报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联审会议审批;其他需要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联审会议确定户外广告设置权的,直接报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联审会议审批。
经联审批准同意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执法局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当向市执法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设置。
   
    第八条  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联审会议审批的户外广告范围为:在市城市规划区的城市主干道、广场、绿地、车站、码头、河道、桥梁(过街天桥)等重要区域、窗口部位设置的户外广告和经协商转为城市道路的国道、省道、高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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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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