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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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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 [2010] 77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为贯彻落实《旅行社条例》 ( 以下简称《条例》 ) 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 以下简称《细则》 ) ,促进我国旅行社业形成批发、零售业务分工体系,现就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旅行社可以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招徕国内旅游、出境旅游 ( 不含赴台湾地区旅游 ) 和边境旅游的旅游者。作出委托的旅行社为组团社,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为代理社。二、组团社应当具有线路产品,并已就接待旅游者的事项与其他服务提供者签订了合同,或与地接社签订了委托接待合同。三、组团社委托代理社招徕旅游者的,双方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此通知的有关规定,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就委托代理事项的内容、形式、代理费及其支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四、组团社委托代理社招徕旅游者的,应当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同时,向代理社出具《委托招徕授权书》,并报主管组团社和代理社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委托招徕授权书》应当载明组团社和代理社名称、委托招徕的具体内容、委托期限,样式规格应当便于放置和识认,并注意防止伪造,具体由组团社确定。五、组团社可以将下列事项委托给代理社:(一)招徕宣传;(二)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咨询;(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四)收取旅游费用;(五)向旅游者通知有关行程事项。六、代理社可以将代理招徕的事项交由其分社、门市部承办,但分社、门市部不得自行接受组团社的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组团社可以委托代理社负责其所在区域其他代理社的管理,但代理社不得将代理业务再行委托其他旅行社。七、代理社接受委托从事代理招徕活动时,必须将《委托招徕授权书》与许可证、营业执照一起放置于经营服务场所的显要位置,明示其为组团社招徕。所有宣传招徕资料、广告、行程和线路计划材料上,都必须标明为接受组团社委托的代理招徕以及组团社的名称,不得故意隐瞒或误导旅游者和社会公众。代理社应当在相关资料上,同时标明组团社的许可证编号、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八、代理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可以使用组团社的合同和印章,也可以使用组团社的合同加盖代理社印章,或者使用代理社的合同和印章。使用组团社的合同加盖代理社印章的,应当在盖章处标明代理社名称和“委托代章”字样。代理招徕出境旅游者,使用代理社合同和印章的,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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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