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2011 )开民终字第 99 号
原告:王耀苹,女, 1991 年 5 月 29 日出生,汉族,住所:北京化工大学
学生宿舍三号楼
委托代理人:蒋晴晴,大连市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汇来包装有限公司,地址:大连市开发区老海西路 344 号。
法定代表人:谢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古丽,大连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耀苹(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大连市汇来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蒋晴晴、 古丽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2010 年 8 月 11 日七号台风“圆规”开始影响大连市,被告为
了外贸合约能按时履行, 无视台风过境的危险, 在 8 月 12 日仍组织全公司职工
上班。受台风的影响,当日下午 4 时许,原告所在的工棚在风雨中突然倒塌,
原告和母亲吴玉荷等人被压在钢架工棚下。 造成一人死亡、 六人受伤的结果。 原
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 ,护理费: 4260元,交通费 100
元,住院伙食费 1065元,营养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 79080元,后续治疗费:
30 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25 000元,律师代理费 2500元。以上
计元。
被告辩称: 但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造成原告受伤是百年不遇的
台风,属于不可抗力,不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原告王耀苹之母吴玉荷系被告汇来公司职工, 从事产品包装工作。 原告经常利用
寒、暑假及休息日到被告单位和吴玉荷一起从事产品包装工作。因被告单位实行产
品包装按件计酬,原告所完成的工作量均记录在吴玉荷的工账单上。 7 号(圆规)台
风于 2010 年 8 月 11 日影响台州市,同月 12 日下午 4 时许, 7 号(圆规)台风登陆
大连市,原告及吴玉荷等人正在被告单位工棚内从事包装工作,因受台风袭击,该
工棚突然倒塌,造成罗素素死亡、原告及其母亲受伤。原告伤后到大连市第一人民
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脑挫裂伤、右内外踝骨骨折、右小指末节坏死、全身多处
挫伤等。原告住院期间,共发生医疗费 元(该费用已由人民政府以特困医
疗补助方式向原告补助 元)、输血费 2300 元、剃头费 120 元。 2011 年 5
月 22 日、23 日,大连市第一人民医院先后出具二份医疗诊断证明书, 载明原告在住
院期间需要 1 人陪护护理。 2011 年 4 月 1 日,大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原告的伤情
作出鉴定,结论为:原告的伤情为八级伤残。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 、被
告之间如果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被告是否应当就原告受伤一事承担民事责任。
大连市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劳动关系是指在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别归属于不同所有
人的情况下,劳动力所有者按生产资料所有者的指示工作,劳动产品归生产资料的
所有者所有,由生产资料所有者向劳动力所有者支付报酬,从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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