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都市区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管理技术规定一、绿地率指标要求(实际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为准)1、工业类项目,规划部门绿地率未做要求,但原则园林部门按不低于10%予以审查。2、商业区原则绿地率不低于20%;3、居住区:旧城区改造不低于25%;新区不低于30%;学校、医院、疗养院(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共文化体育场地、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占地80万m2以上不低于40%,二、审批权限1、方案阶段配套绿地审查,由规划局开协办函,项目占地面积8000m2以上的报市园林局审查,8000m2以下的报区市政园林局审批。2、初步设计审查阶段,由建设单位直接申报,凡是由区建委出项目初设意见的,基配套绿地审查在区市政园林局审批。三、配套绿地面积计算规定1、规划中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规划绿地不计入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2、配套绿地面积指垂直投影面积,不得按山坡地的表面积计算。3、各种类型的运动场地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4、游泳池、消防水池,以及城市规划控制的自然溪河等水体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5、配套绿地面积:距多层及以下建筑物外墙1米起算,。6、绿地中的植物种植面积不得小于集中绿地面积的80%,小于80%的按实际种植物面积计算。7、人工景观水体面积可记入配套绿地,其面积不得大于配套绿地面积的10%。8、。9、植草砖铺地及其缝隙内的少量绿化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种植的乔木胸径大于8厘米的,按实际覆盖面积的70%计入配套绿地面积。10、架空平台绿化面积不得大于规定配套绿地总面积的50%,其超过50%部分按70%计算。%冲抵,、%冲抵,、%冲抵。11、屋顶绿化冲抵绿化面积规定:多层建筑(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居住建筑8层以下)与低层建筑屋顶绿化,%冲抵,但冲抵的比例不得大于绿地总量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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