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 2013 年 8 月 28 日合肥市人民政府第 1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 年 8 月 31 日合肥
市人民政府令第 169 号公布 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美化城市景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载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利用建(构)筑物外部、道路、户外场地、设施及其空间,以展示牌、霓虹
灯、电子显示牌(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实体造型等方式设置的广告;
(二)利用建(构)筑物、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
悬挂的广告;
(三)利用机动车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的广告;
(四)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者其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示
名称等识别标志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
第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遵循安全、美
观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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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户外广告规划设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广管委)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规
划、拍卖方案的审定,研究决定户外广告设置中的重大事项。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
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划、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城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开发区城管机构受市城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公路、林业和园林、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户外
广告和招牌设置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的经营资格审核、户外广告登记内容的审查和监
督管理。
第二章 设置规划与规范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包括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
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编制本市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开发区)城管部门(机构)应当依据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编制本区域的户外
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广管委审定后公布实施。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划定严格限制
区、适度控制区和重点展示区。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设置地
点、位置、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并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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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城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行业标准、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城市容貌标
准,会同规划、建设、公安、交通等部门编制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并公布实
施。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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