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抵债资产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章 以物抵债的范围
第四章 抵债资产的收取
第五章 抵债资产的保管
第六章 抵债资产的定期检查和账实核对
第七章 抵债资产的责任赔偿
第八章 抵债资产档案管理
第九章 罚则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 ** 市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
社”)抵债资产的管理,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根据财政部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 ** 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
基本制度(试行) 》等有关规定,结合 ** 市农村信用社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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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债资产,是指农村信用社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
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
利。
(二)以物抵债,是指农村信用社的债权到期,但债务
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
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
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
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农村信用社与债务
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
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
价抵偿农村信用社债权的行为。
(三)抵债金额,是指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抵偿农村信用
社债务的金额。
(四)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农村信用社
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
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
让费、 水利建设基金、 交易管理费、 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第三条 抵债资产管理应当遵循 “严格控制、 合法取得、
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臵”的原则:
(一)严格控制。债权应当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
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当现
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可接受以物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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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法取得。用于抵债的物资应当是借款人或担保
人等责任人合法拥有所有权或处臵权且无争议的有效物资,
取得方式必须合法合规。
(三)合理定价。抵债资产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来确
定价值,评估程序应当合法合规,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
定价。
(四)妥善保管。收取抵债资产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保
管,并做好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以确保抵债资产安全、完
整和有效。
(五)及时处臵。收取抵债资产后应当及时进行处臵,
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转化。
第二章 抵债资产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 市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 )、省
联社办事处和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成立风险资产管理
委员会,履行对抵债资产的管理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在权限范围内对抵债资产的收取进行咨询;
(二)对抵债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测、分析和考
核;
(三)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 联社是抵债资产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辖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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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的抵债资产实行集中管理。联社成立风险资产管
理委员会履行对抵债资产的管理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在权限范围内对辖内抵债资产的收取进行审批,
将超权限的按照相应权限逐级上报办事处(市联社) 、省联
社咨询;
(二)审批抵债资产处臵方案;
(三)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 、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风险资产管
理部门,其对抵债资产的管理职责包括:审查抵债资产收取
方案,并将方案上报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以物抵债协议、
调解书或裁决书生效后,按照规定收取抵债资产,并选取适
当的方式进行保管;建立抵债资产管理台账,定期进行检查
和账实核对;制定抵债资产处臵方案,并将方案上报风险资
产管理委员会;按照审批通过的处臵方案,在有效期内尽快
处臵抵债资产。
财务部门负责保管抵债资产的权利凭证、财务核算以及
抵债资产转为自用资产、或转为固定资产购建的相关审批工
作等。
第三章 以物抵债的范围
第七条 债务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实施以物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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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经营已中止或建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二) 生产经营陷入困境, 财务状况日益恶化, 处于关、
停、并、转状态;
(三)已宣告破产,农村信用社有破产分配受偿权的;
(四)对债务人实施的强制执行程序无法执行到现金资
产,且执行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按司法惯例降价处臵仍无法
成交的;
(五)只有通过以物抵债才能最大限度保全农村信用社
债权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农村信用社应当根据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
可受偿资产的实际情况,优先选择产权明晰、权证齐全、有
独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变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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