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婚姻登记演讲稿.docx


文档分类:办公文档 | 页数:约1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7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7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婚姻登记演讲稿
篇一:秦朝婚姻制度演讲稿
秦朝婚姻制度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所以历代统治者都非常注意保护婚姻和家庭以维护社会之安定,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一直是传统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秦朝的婚姻法律制度受法家“法治”思想影响较大,受儒家“礼治”思想影响较小,与后世相比,有很鲜明的特色。
从已掌握的资料中我们可以看出,秦律关于婚姻的成立条件,婚姻的形式,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婚姻的解除等方面都做了较具体的规定。
一, 结婚
秦律规定婚姻成立首先是要达到成婚年龄。秦的男子身高六尺五寸,作为成年的标准,举行冠礼。“冠”以后就具有了结婚的条件了。女子身高六尺二寸成人,女子成人“许嫁”,也就是具有结婚的条件了。这仅仅是一般的规定,在执行上并不严格。秦简中有女子“小未盈六尺”而“为人妻”的事例,可兹证明。其次是要经官府登记。结婚要到官府登记,过去的历史资料上是没有这样的记载的。而从出土的秦简中表明,结婚只有到官府登记,婚姻方始成立。《法律答问》载:“有女子甲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当论不当?已官,当论;未官,不当论。”即是说,女子甲为人妻,私逃,被捕获以及自首,年小,身高不满六尺,应否论处?答曰:婚姻曾经官府认可,应论处;未经认可,不应论处。可见,凡是经官府登记的婚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二, 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
在中国的封建社会里,一直存在着男尊女卑,妻处于夫权统治下的现象,秦也不例外。(1)秦律维护男尊女卑,女子结婚后有到丈夫家生活的义务。丈夫是一家之主,妻子属于附属地位。例如,丈夫犯罪被处以流刑,妻子必须随丈夫到流放地共同生活。结婚后的家庭财产包括妻子陪嫁的财产在内,都是由丈夫来支配的。只有在“夫有罪,妻先告”的条件下,妻子陪嫁奴婢、衣物也可以不被没收。但是,妻子犯罪服刑,其“媵臣妾衣器”则“畀夫”,归丈夫所有。《法律答问》中有记载:“夫有罪,妻先告,不收。妻媵臣妾,衣器当收不收?不当收。”又“妻有罪以收,妻媵臣妾,衣器当收,且畀夫?畀夫。”(2)秦律保护妻子的人身不受丈夫侵犯。丈夫殴打妻子属违法行为。如秦律中明确规定,丈夫不得任意伤害妻子,即使妻子凶悍,也不准将其殴打致伤,否则丈夫将受耐刑的处罚。(3秦律注重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夫妻间需相互忠诚,“禁止淫佚、男女絜诚”,秦律规定,“女子去夫亡”,而另于他人“相夫妻”,要“黥为城旦”,同样,“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男秉义程”。因此,男女通奸在法律上双方都认为是犯罪.。(4)妻子有控告丈夫犯罪的权利。例如秦律规定,“夫有罪,妻先告”,可以不被籍没为官府奴婢,其陪嫁奴婢、衣物也可以不被没收。从中可以看出,妻在家庭中的地位,较后世略高。
三,婚姻关系解除
第一,秦律规定,解除婚姻须经官府登记认可,否则,将构成“弃妻不书”罪,男女双方均要处罚。《法律答问》中有规定,“女子甲去夫亡”后与他人“相夫妻”,被捕获后,被处以“黥为城旦”的刑罚。《法律答问》也记载了,丈夫如果休妻不向官府登记,夫妻双方都要被处以“赀二甲”的刑罚。
第二,秦律剥夺了寡妇的再嫁权利。由于夫或妻的一方死亡,婚姻就在事实上解除,生存的一方应有权再婚。但是,这种再婚权,仅仅适用于生存者是男子一
方的情况下,并不完全适用于生存者是女子一方的情况,因为,“有子而嫁,背死不贞。”实际上规定有儿子的妇女必须与死去的丈夫在法律上继续保持夫妻关系,从而剥夺了她们再婚的权利。
第三,法律保护丈夫有休妻的权利。即丈夫有片面离婚的权利,而妻子却不享有这种权利。如果妻子对婚姻不满,仅有“背夫亡”而又不被捕获的狭窄小路可以走。至于弃妻的条件是否
是“七去之条”,出土的秦简没有反映。不过,“七去之条”在当时已经形成,这就是:“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
从上面不难看出,秦律虽然也维护男尊女卑和夫权,但对夫权还是有一定所限制的,对妻子人身权利的保护也和汉以后的历代王朝是大不相同的。这里既没有“夫为妻纲”的影响,也没有女子“三从四德”的要求,这就是秦朝婚姻法律制度最大的特色。
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种现象呢?第一,众所周知,汉中期以后统治者独尊儒术,儒家思想成为制定法律的指导思想。与此相区别的是,秦朝是通过商鞅两次变法而发展壮大的,是以法家思想来治国的。这是造成秦朝婚姻法律制度不同于以后各代的最主要的原因。儒家提倡亲亲,敬长,认为“人人亲其亲,长起长,而天下平。”法家则与之不同,例如《商君书·开塞》认为“亲亲则别,爱私则险,民众而以别,险为务则民乱。”可以看出,法家和儒家在家庭伦理方面是有很大区别的。由于指导思想的不同,所以在秦律中关于婚姻方面的规定显然少了儒家仁义思想的影响,是较为单纯的法制。正因为如此,秦律比起后世的法律来,其暴力的性

婚姻登记演讲稿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7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glfsnxh
  • 文件大小27 KB
  • 时间2018-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