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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和德国民法典比较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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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是法国与瑞士民法典。  ”  由此可见,法、德民法典的语言风格是极其相反的。 《法
邓秋霞 南京大学 法律硕士
法国和德国民法典的比较
法国 1804 年《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 1896 年《德国民法典》是民法世界里的两部代
表法典,从诞生至今一直是民法典编纂的高水平标杆。并对现今民法制度的形成产生了决
定性的影响。两者之间在传统法律的历史基础上有着部分相同,即共同继承了罗马法的传
统,都属于大陆法系,只是由于法典编纂时期政治、经济、思想和技术风格的不同,两者
从形式到内容又有一些明显的区别,这些区别导致大陆法系被划分为法国支系(拉丁语支
系)和德国支系(日耳曼语支系) 。
下面就从语言风格、 时代特征、 经济环境、 立法技术和编纂体例上谈谈两民法典之间的
区别。
一、两民法典语言风格迥异
法国著名比较法学家勒内 .达维德认为“关于法律的文风在罗马日耳曼法系各国有两种
相反的倾向: 一种是表达的尽可能使一般人能够理解, ;另一种则相反, 有可能把法变成局
外人难以理解的科学。所有国家的法学家分属这两种想法的倾向。一方面是德国民法典,

国民法典》的语言因通俗易懂、言简意赅、言辞浅近和文字优美而广受赞誉;相反, 《德国
民法典》的语言抽象深奥、艰深晦涩,且伴有大量的概念化专业术语,门外汉要理解它的
含义困难重重,所以有人说“德国民法典是法学家们给法学家们制作的。 ”
②
(一)《法国民法典》语言风格的历史成因
《法国民法典》 通俗易懂的民法文风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 凯撒就曾产生过“将民法
压缩到固定的限度内,把庞杂与冗长的法律予以简化并进而收容到精简几卷”的设想。他
的这种设想下产生的民法文风深受欧洲国家的普遍重视。对于法国这个国家来说,编纂民
法典时正值法国大作、革命爆发之时,革命者们迫切希望法典能够迅速为群众所理解和接
受以此来为资产阶级在本国的发展奠定基础,所以简明而通俗,便于本国任何居民阅读的
民法文风受到了立法者的青睐。这种风格不仅使得立法者达到了预期的目的,而且为法典
的对外传播消除了语言上和文化上的障碍,为《法国民法典》的世界性传播奠定了良好的
根基。
(二)《德国民法典》语言风格的历史成因
《德国民法典》 在用语上虽然难以完全避开日常语言, 但在很大程度上立法者倾向于适
用一种法律的专业语言和艺术语言,更是为了使法律的表达方式尽量精确,还避免用生动
活容易记住的语言。所以“抽象、不生动”成了《德国民法典》特点的代名词。追根溯源,
这种语言风格是日耳曼文化的 “遗产”,与法学家及法学著说在民法典编纂中的重要作用紧
密相关。《法国民法典》草案的四个起草人均不是注重理论素修的法律哲学家和法学教授,
他们都是法律实践家,而《德国民法典》的起草者均是受萨维尼思想影响的法学家。这些
法学家如其中之一的温德莎伊德认为,只有在通过对德国法材料的科学研究来探寻德国法
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才可以进行民法典的编纂,他们坚决摒弃简明,主张充分发挥日耳
曼民则逻辑理性和抽象思维的特长来编纂民法典。
(三)本人观点:
两法典的语言风格就其自身而言,没有优劣之分,但是本人认为制定法律的目的是实
践于社会,并且是让国民有意识的遵守,让懂法、守法变成生活的一部分。只有条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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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buhouhui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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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