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漫步风行青云贡献
依法治教——浅论大学生权利的上游保护模式浅论大学生权利的“上游保护依法治教浅论大学生权利的上游保护”模式
[论文摘要]近来大学生维权诉讼案件增多,在关注大学生权利救济路径之选择的同时, 只有通过健全高等教育立法、强化校规备案审查以及严格教育处罚程序才能建立大学生权利的“上游保护”,做到防患于未然。[论文关键词]依法治教;校规备案审查;正当程序;法律保留我国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教育体制法治化改革以来,教育法律纠纷(特别是大学生维权诉讼)逐渐增多,这其中大多数是由于高校违法行使教育处罚权所致。哈耶克认为,正是由于法治保护私人公民以对抗行政机构侵入私域这种日益发展的取向, 所以法治才在当下具有了如此重要的意义…。因而依法治教成为实现大学生权利“上游保护”的关键一环。一、良法治教——加快高等教育立法进程(一)我国高等教育法制现状改革开放以后, 随着社会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 我国高等教育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其中相关法律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等。在法规层面上也陆续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多半是以指导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为出发点, 其特征是对于大学生课以较多义务, 且规定有着严格的处罚制度。而其所赋予大学生的权利却往往因为缺乏相应的救济制度而流于形式。《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五十条到第六十六条 l6 个条文中仅有 2 条是关于奖励,其余 14 个条文皆是规定处分。如此悬殊比例似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长期以来高校与大学生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尤为突出。在立法层面上强调教育行政权的配置, 许多苛刻的校纪校规弱化了大学生权利; 在实践层面上高校对大学生处罚权的恣意行使和维权救济途径的模糊化又使得大学生的权利保护状况更加堪忧。(二)制定统一的《大学法》重构高教法律关系从比较法的视野观察,法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大学校长必须依法管理学校,同时法国的教育司法制度相当健全, 学生、学生家长和学校的纠纷可以通过教育系统内部的司法制度或教育系统外部的行政诉讼制度来解决。印度《大学法》规定大学内部各权力机构以及大学的实际首脑副校长都必须在法律赋予它(他)们的权力范围内履行职责。针对此种情形,在权利本位的理念下加快立法步伐是一条必由之路。首先,制定我国统一的《大学法》。《大学法》主要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在教育关系中的地位、作用及应承担的各种法律责任, 明确高校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地位并列举其重要的教育行政权,调整学校与学生、学校与教师的权利义务关系,强化对高校的权利监督及学生的维权救济制度。同时,也有必要通过《大学法》赋予高校更多的学术自由权,促进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分离。其次,相应修改并制定相关配套法规。前面介绍的相关高教法律法规时间跨度较大,为了适应新情况, 理应对现有的法律渊源加以整理。比如将高校与大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纠纷明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将大学生法定权利进一步细化量化, 明确其救济
法律的相关论文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