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森林警察部队成立始末-法律
新中国森林警察部队成立始末
孙国
1946年黑龙江地区解放后,各地方人民政府相继建立,东北行政委员会为有计划地发展东北解放区的林业,大量增加木材产量,积极支援人民解放战争。1948年2月,在哈尔滨市成立东北行政委员会工业部林务局,开始进行林区开发建设工作。由于护林队驻守采取“一县一队”的布局,兵力过于分散,又缺少交通工具和通信设备,在工作中上下指挥不灵。黑龙江省林业厅根据这一情况,于1952年1月,撤销护林大队部,下属各队分别交由各地林业科、局领导管理。但这种管理仍然不能控制各地的秋季森林火灾。
针对这种情况,东北局经过研究决定给周总理写报告,为了表示紧急,1952年4月10日,东北局以加急电报的形式发给周总理。周总理收到电报后,打电话找来军委总参谋部的同志。他对总参谋部的同志说:“今天把你们找来是我遇到一件难办的事想听一下你们的意见。”看完电报内容,总参谋部的同志也感到为难,他们把现在部队的情况向总理进行了汇报,现在确实没有多余的部队可调。最后总参谋部的同志说:“解决的办法只能等朝鲜停战后,部队回来后才能解决这个问题。”
经过几天的反复考虑,4月23日,周总理给东北局回电,在电报中,周总理说:“东北所需两个林业师和四千护林部队,经军委总参谋部研究后,认为除待朝鲜停战后可以从志愿军中抽调外,目前国内部队很难再抽调出2个完整建制师转业。如东北四五月份即要两个师作林业师及四千护林武装,则拟将东北给志愿军保留的两万老兵(六个独立团)和西南的补训师的架子合编担任,并在每一个连里保留一个班的步兵轻武器,四千护林武装亦可不再另拨。你们意见如何。”
东北护林队的问题解决了,面对越来越多的火灾,时任内蒙古自治区主席乌兰夫、副主席王再天商定,请示公安部要求将一骑兵团转业到林业,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公安司令部林务大队。公安部经过研究同意了他们的请求,大队部设在乌兰浩特,吴中华任副政治委员。部队主要驻守在重点边远林区、林火灾区和乱砍滥伐严重地区,执行护林防火、林政检查、维护林区治安等任务。
国家林业部为慎重起见,决定先征求一下意见。时任东北林业局局长金树源将备省林业有关部门领导找来召开会议。会后,他们打报告准备将护林队改为森林公安队。不久,国家林业部电告东北行政委员会林业局:“你们的报告我们已经收悉,根据上级规定,要变更护林队组织领导关系,同意东北护卫队改称中国人民护林警察。”
随着黑龙江、松江省合并,原属两省的护林警察合并组成了黑龙江护林警察大队。为了指挥方便,护林大队改为黑龙江省林业厅森林警察处。不久森林警察处划归省公安厅总队领导,并入了省公安厅民警处,不久森林警察部队划归为省公安厅武警总队领导。
1962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为了统一领导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东部地区的林业工作,决定在哈尔滨成立林业部东北林业总局。总局辖伊春、哈尔滨、牡丹江、合江、黑河、吉林、内蒙古、完达山等8个林业管理局。由于森林警察部队的驻防地和执勤范围处在东北林业总局和省林业厅林业施业区的交叉位置,绝大部分森警基层部队分布在林业总局辖区内,森警部队出现多头领导的现象。针对这种局面,黑龙江省林业厅党组上报黑龙江省委,提出将森林警察交由东北林业总局和备林业管理局领导管理。黑龙江省林业厅又行文上报国家林业部,要求将森林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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