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书
篇一:申办继承权公证亲属关系证明表
申办继承权公证亲属关系证明表
注意事项:1、本证明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2、本证明须由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组织、劳资部门出具、盖章;没有单位的,由人才或街道办事处档案管理部门
出具、盖章;3、相互称谓应按我载的,应在相应位置的空白处划“/”;
篇二:继承权公证亲属关系证明表
继承权公证亲属关系证明表
单位人事部门(或组织、劳资部门)盖章:
经办人签名:单位联系电话: 年月
日
注:。(组织、劳资)部门出具、盖章;没有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盖章。,也应在备注中注明。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徐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篇三:办理继承公证亲属关系专用证明
办理继承公证亲属关系专用证明
经查,我单位职工(或我辖区居民) ,男/女, 年年月在亡。其全部直系亲属共有以下人:
经办人: (盖章)
联系电话:年月日
注:1、本证明由当事人街道办事处(社区)、乡政府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
2、出具证明单位应依据当事人的档案或有关资料如实填写,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3、直系亲属中如有去世,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去世的时间或注明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4、子女为被继承的所有子女,包括已出嫁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以及非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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