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城县县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
( 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 ( 以下简称非税收入 ) 收缴管理,
建立规范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 根据《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 包括县级行政
机关、 事业单位、 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的非
税收入,以及县级单位代收的省市级非税收入和收取的按比例 ( 或定
额 ) 上缴省市级财政的非税收入。
第三条 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 国有资源
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
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
第四条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对非税收入收缴实施
的一系列管理活动。非税收入收缴遵循规范管理、方便操作、有效监
督的原则。
第五条 非税收入实行统一收缴管理。 统一收缴是指非税收入按
照规定的收缴方式与程序,使用规定的非税收入票据,资金及时、足
额缴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收缴管理方式。
第六条 县财政局是全县非税收入管理的职能部门, 负责制定全
县非税收入管理有关政策制度, 下达县级非税收入年度征收计划。 县
收费管理局负责县本级非税收入日常征缴稽查以及依法履行非税收
入管理政策和查处违反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收缴银行账户管理
第七条 非税收入通过国库单一账户和县级财政汇缴专户收取、
上缴、存储、退付、支付、清算、核算。
第八条 县级财政汇缴专户由县财政局依据相关办法规定在代
理银行开设。各执收单位不得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
第九条 县级财政汇缴专户是财政部门专门用于归集、 记录、划
解非税收入款项以及反映非税收入的收缴、 退付、支付、清算的账户,
其账户内的资金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并按规定当日划
解国库或财政专户。县级财政汇缴专户按银行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十条 县级财政汇缴专户设立待解缴财政收入科目。 国库单一
账户接受由县级财政汇缴专户从待解缴财政收入科目划入纳入预算
管理的非税收入。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和县级财政汇
缴专户的职能部门,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撤销
上述任何账户。
第十二条 代理银行是代理非税收入收缴、汇划业务的收款银
行。代理银行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与县财政局签订的《委托代
理协议书》的要求,办理非税收入收缴、汇划以及信息反馈等业务。
第三章 收入收缴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十三条 执收单位收取非税收入应严格执行非税收入政策规
定以及非税收入收缴程序, 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 ( 印 ) 制的《甘肃省
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甘
肃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票据,票据管理按第五章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非税收入收缴分为直接缴款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具
体收缴方式和票据使用由省财政厅按照方便缴款、 有利于监管、 有利
于信息反馈的原则分别确定。
第十五条 缴入县级财政汇缴专户的资金, 由代理银行通过源头
分解系统,按日自动汇划国库或县级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县级财政汇缴专户的开户银行应当按规定向代理非
税收入收缴业务的县级主管部门、 所属各执收单位反馈县级财政汇缴
专户收缴信息, 并与执收单位核对收缴信息, 核对结果由县级财政汇
缴专户开户银行汇总后于每月 1 0 日前将上月信息统一报县财政局和
县收费管理局。 县财政局与主管部门、 县级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按
规定实行定期对账。
第十七条 代理银行应当按日向县财政局报送上一日 ( 节假日顺
延,下同 ) 《银行代理政府非税收入日报表》和 ( 《县级财政汇缴专户
资金库存表》,并于每月的 1 日、 11 日、 2 1 日向县财政局、主管部
门、执收单位报送非税收入旬 ( 月) 报表。
第二节 直接缴款程序
第十八条 直接缴款是指按收入性质及财政部门规定, 执收单位
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直接缴入县级财政汇缴专户的收缴方
式。
非税收入原采取直接缴入国库的,不再使用《一般缴款书》,使
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直接缴入县级财政汇缴专户,按日自动汇
划国库。
第十九条 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 《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
款书》的,由缴款人持《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至四
联到指定的代理银行营业网点缴款, 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县级财政汇
缴专户待解缴科目。 缴款人缴款后, 由缴款人或代理银行将加盖银行
收讫印章后的第三联退执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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