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质押协议
本 )
本股份质押协议(以下简称 “ 协议 ” 由下列各方于 2012 年 __ 月__ 日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市签订:
出质人 :【】
身份证号 :【】
住 址: 【】
质权人 :【】
身份证号:【】
住 址 :【】
鉴于:
标 ) 中 )
1、 【】(以下简称 “ 的公司 ” 为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 “ 国 ” 【】
市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从事
【】等业务;
2、 出质人系标的公司的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于本协议签署之日拥有标的公
司【】 %的股份;
3、 质权人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4、 质权人与出质人已于 2012 年 月 日签订了本协议附件一所列的协
附 )
议 ( “ 件一所列协议 ”;且
5、 为保证出质人及 /或【】依约履行附件一所列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出质人愿意
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 以其拥有的标的公司的 【】股股份作为其履行附件一
所列协议的担保,质权人同意接受该等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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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鉴于此,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商定,按照以下条款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含义为:
质押股份: 指出质人合法持有的标的公司【】 %的股份、 及与该股份相关的全
部权利和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股份项下所产生的红利等)。
担保债务:出质人在附件一所列协议(包括该等协议的续签协议以及该等协
议的修改和补充协议)项下所产生的义务或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因附件一所
列协议而产生的出质人应向质权人偿还的【咨询服务费、内容提供费、开发
维护费、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因出质人违约而给质权
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二条 股份质押
为担保出质人及 /或标的公司履行附件一所列协议项下对质权人应付的全部义
务和债务,出质人同意按照本协议之条款和条件, 将本协议项下的质押股份质
押给质权人,质权人同意接受上述股份质押担保。
第三条 担保范围
本协议所担保的范围以第 条定义的担保债务为准。
第四条 质押期限和登记
中
质押期限自质权向中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 “
)
证结上海分公司 ” 办理质权登记之日起计算,其有效期限应根据附件一所列
协议予以确定。 各项协议的履行期限不一致的, 应按照最后到期的协议确定质
押期限。
出质人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第 条之规定, 令标的公
司将本协议项下之质押股份出质事宜记载于其股东名册之中, 办理完成质权登
记手续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进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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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记载事项发生变化, 依法需进行变更记载的, 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在记载事
项变更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股东名册的变更记载手续及相应的质权变更
登记手续。
第五条 出质凭证的保管
出质人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其对标的公司的出资证明书
和中证结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质权登记证明交付质权人保管。
第六条 出质人的声明和保证
出质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有权签订本协议, 并行使及履行其
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出质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是其自身真实意思的表示, 出质人在其所签订的本协
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均为合法、有效、并可强制执行。
出质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 不会违反标的公司的公司章程、 内部规定、 与第三
方之间的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 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授权、同意、许可或法
院裁决、命令 , 或与之相抵触。
出质人为质押股份的唯一合法所有权人, 已在中证结上海分公司进行了股份登
记,有权在该等质押股份上为质权人设定第一优先顺序的质权。 该质押股份上
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不存在为任何第三人所设定的抵押权或其他担保权益,
亦不存在任何信托或限制性使用条件, 未被依法查封、 冻结、扣押或被任何第
三方监管,也不享有诉讼、执行、强制措施或其他法律程序的豁免。
出质人没有发生并持续存在本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 且在可知
范围内无此等风险。 出质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其他合同项下亦不发生并持续存
在可能给出质人带来重大不利影响的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 且在可知范围
内无此等风险。
出质人已遵守和履行对其适用的法律所规定的一切有关义务, 并已遵守了对其
适用的所有授权和许可; 出质人未发生任何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或规章、 且可
能给本协议的合法性、效力、履行及可执行性造成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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