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法哲学基础
张 勇
[ 摘 要 ] 公民基本权利限制是宪法和宪政理论的重要内容 ,是宪政实践的重要现象 ,对其基础
进行法哲学探讨 ,不仅
有利于丰富和坚实其理论基础 ,而且更有利于推动权利实践。公民基本权利限制具有坚实的
法哲学基础 ,人性预设奠定了
其理论原点 ,利益选择是其逻辑起点 ,解决权利冲突是其直接原因 ,具有权利保障之根本目的
是其目的正当性的基础 ,社会
秩序与国家目标的现实需要 ,保证了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现实合理性基础。
[ 关键词 ]公民基本权利 ;公民基本权利限制 ;法哲学
[ 作者简介 ] 张勇 ,湛江师范学院法政学院助教 ,法学硕士 ,广东湛江 524048
[ 中 图 分 类 号 ] D90 [ 文献 标 识 码 ] A [ 文 章编 号 ]
1672-2728(2007)07-0106-04
在一个法治国家 ,公民基本权利是整个宪法体系与宪政实践的基石 ;在一个走近权利的时
代 ,公民基本权利是整个社会与全体民众孜孜以求的目标。当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呼喊成为
我国大众性话语的时候 ,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孪生兄弟公民基本权利限制却在很长一段时期
内被其湮没 ,从而使民众对权利渴望的热情潜伏着一定程度的非理性。公民基本权利限制是
权利理论和宪政理论的重要内容 ,是权利保障不可分割的一面 ,也是权利得以具体化从而实现
的前提或条件。对公民基本权利限制进行法哲学意义上的探讨 ,就是要从法学的世界观和方
法论的角度出发 ,把它置放在最一般意义法的背景下探讨其根本原因和终极目标 ,或者说是法
的理念 ,从理论的深层次上揭示该制度的合理性和必然性 ,为其实践提供理论的支撑。从法哲
学的角度对此根本性的问题进行探讨 ,不仅有利于权利理论的完善 ,而且为权利实践提供科学
的方向。
一、公民基本权利及其限制的基本内涵公民基本权利 ,这一中国式的话语表达 ,是近代宪
法和宪政理论与实践的一个核心问题 ,在不同的语境中 ,对其有不同的称谓 ,英美学者倾向于
称之为“人权” (human rights), 德国习惯于“基本权利”或“基本权” (Grundrechte), 日本则
多称为基本人权。我国也有学者用宪法权利来表达此种概念 [1](P75) 。笔者认为在我国的语
境下 ,公民基本权利和人权是有差别的 ,公民基本权利是获得在国家实定法上的承认 ,是具有
法的效力的权利 ;而人权则是以人性为依据的 ,在道德意义上和应然层面上的个人抽象的权利
主张。为了使理论的交流和对话得以在共同语言的平台上进行 ,从而减少理论上不必要的歧
义和误解 ,笔者倒是赞同统一使用公民基本权利来表达这一特定的概念。 我国有学者认为 “基
本权利是指由宪法确认的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个人在社会的政治、 经济和文化等方面不
可缺少的权利” [2](P1) 。林来梵教授进一步认为公民基本权利具有固有性与法定性、 不受侵
犯性和受制约性、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基本性质 [3](P258-260) 。宪法学前辈王世杰先生曾将公
民基本权利分为消极的基本权利、积极的基本权利和参政权 [4](P61) 。
总之 ,公民基本权利是由宪法规范所确定的一种体现权利的根本性、基础性、决定性与综
合性的权利体系
论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法哲学基础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