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者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
摘要:理论上我国已达成了死者人格利益需要保护的共识,但是如何对死者人格权益进行保护,意见不一。本文探讨了关于死者人格利益的理论上各种学说,在借鉴国外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方式,以死者人格精神利益为视角,提出了完善我国死者人格利益保护制度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人格利益近亲属权利保护
民法通说认为,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权利是活着的人的权利,死者是无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但是对死者的人格利益却有保护的必要性,因为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侵犯死者的名誉权、肖像权的案件。对死者的人格利益的保护主要包括对死者人格精神利益、死者人格的财产利益、死者尸体的保护。本文以对死者人格的精神利益为视角来探讨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一、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理论依据
自1989年"荷花女案"以来,我国理论界一直激烈的讨论着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并为什么要保护死者人格利益上形成了以下几种学说:(1)死者人格权保护说。这种学说认为,死者仍然享有人格权。死者和胎儿这两类"人"可以作为形式主体存在,享有权利。(2)死者家庭利益保护说。在对死者名誉加以侵害时,其家庭名誉也必然遭受到侵害。该说试图建立一个"家庭名誉"的概念来保护死者的名誉。(3)死者人格利益继承说。该说认为人身权是专属权,不能继承,但人身权和人身利益不可混为一谈,后者具有可继承性。(4)死者法益说。法律通常不但保护权利还要保护超出权利范围的合法权利范围的合法权益,保护死者的法益,不仅仅是死者自身利益的需要,也是社会利益的需要。因此,死者名誉应该作为一种合法利益而存在,并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5)死者近亲属权利保护说。该说认为,侵害死者的人格利益就是侵害其近亲属的权利。针对以上各种学说,笔者赞同死者法益说和死者近亲属说作为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理论依据。因为死者的人格利益一方面涉及到社会的善良风俗和人类的整体尊严,一方面和死者近亲属的权利有着密切的关系。
二、国内外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方式分析
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方式主要有三种理论:其一,直接保护说。这种学说认为损害行为直接侵害了死者人格权或人格利益。死者的近亲属只是代替死者来维护死者的人格权利。这种学说为德国所采用,德国联邦法院判决的"梅菲斯特案"被认为是死者人格权保护的第一案,德国联邦法院不仅认可了死者存在人格权,而且认为侵害死者人格权的行为不需要因为侵害了死者近亲属的权利而提起诉讼。对死者人格权的保护没有做出时限规定,并且认为可以由提起保护死者人格权的行为人就死者的人格权的行使要件进行举证,由法官对其自由裁量。但是德国的宪法法院坚持认为,自然人因死亡,其权利能力和人格权一并消失的传统观点否认人格权可于死后继续存在。
其二,间接保护说。这种学说认为对死者的人格利益的侵害实际上是侵害遗属的对死者的虔敬之情。通过遗属请求维护自己的权利来维护死者的人格利益。我国台湾即采用了这种学说。"蒋孝严案"是法官判决被告保护死者人格利益的第一个案件,案件的原告蒋孝严为蒋介石之孙,控告陈水扁在"二?二八事件60 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上公开蓄意污蔑其祖父系"二?二八事件元凶,殆无疑义",诋毁其祖父之名誉。该案否认了死者具有人格利益,承认死者亲属对死者有敬仰思慕的一般人格权。
其三,混合说。该说认为损害行为即侵害了死者的人格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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