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交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交通科技项目的管理,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合理配置全省交通科技资源,更好地指导和协调科技项目的实施,有效地发挥科技创新在我省交通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科技管理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山东省交通科技项目系由省交通厅批准立项的列入省交通厅年度计划的科技项目,主要包括:工程应用技术研究类项目、信息技术研究类项目、新产品研制与开发类项目、软科学研究类项目、新技术推广应用及科技成果转化类等项目。
第三条省交通科技项目涉及的领域主要包括: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及管理、交通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交通运输管理、安全管理、新技术应用、新型运输装备研制、质量控制、能源节约与环境保护、交通发展战略和交通行业政策、技术基础管理及其他交通相关领域。
第四条省交通科技计划项目面向全省交通系统,全省交通系统内各单位均可申请立项。为提高项目的研究水平和质量,申报单位可邀请各有关科研单位、经济技术单位、高等院校等作为技术协作单位参加研究。
第五条省交通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过程主要包括: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鉴定或评审)、成果管理等环节。
第二章项目申报立项
第六条省交通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适用为主、择优立项的原则。在项目安排上,突出交通发展急需的关键技术的研究、引进先进技术及创新的研究、通用性技术的研究和生产建设适用技术的研究以及成熟的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七条申报交通科技计划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交通产业政策,具有先进明确的研究目标、科学合理的创新学术思想和技术路线、紧密结合交通生产实际、研究实施方案可行,并为非重复性研究项目。
二、项目承担单位有精干、稳定的科研队伍,良好的前期研究工作基础,必要的实验条件,有望取得重要成果或突破性进展。
三、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备基本的研究条件,项目负责人要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及协调能力,项目组成员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充足的时间保证。
四、申请交通工程建设方面的研究项目要有依托工程;软科学研究课题要体现时代特征,并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前瞻性;新产品开发项目要有明确的目标市场,有较好的推广价值和应用前景;成果推广和转化项目要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五、应用技术研究项目完成期限一般在三年以内,软科学研究项目完成期限一般在二年以内。特别重大项目不受本条款限制。
六、经费预算要实事求是,严禁虚报瞒报。
七、申报手续完备,所需资料齐全。
第八条项目申报。省交通厅每年第四季度受理下一年度项目的申报。各市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可根据省交通厅发布的《交通科技项目申报指南》,结合生产建设实际选择项目(课题),并经过单位认真研究审查后,按《申报说明》(详见附件一)和《山东省交通科技项目计划任务书》填报说明(详见附件二)的要求通过交通政务网进行申报;其他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对应的市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认真研究审查后,按《申报说明》和《山东省交通科技项目计划任务书》填报说明的要求通过交通政务网进行申报。
第九条符合性审查。省交通厅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按照立项原则进行符合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确定初步的筛选方案。
第十条专家咨询。针对初选方案,省交通厅组织有关专家和专业管理人员,采取会议咨询等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专家咨询,对申报项目提出咨询意见,作为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关系到交通事业发展的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科研项目申报单位要组织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交通厅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重大科技项目,根据其性质、内容及研究开发工作的需要,可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立项审批。根据初选方案和专家咨询意见,提出年度科技项目建议计划,提交厅领导研究并会同省财政厅批准立项。
第十四条下达计划。年度科技计划确定后,省交通厅下达《山东省交通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五条签订项目实施合同。省交通厅下达计划后一个月内,项目组织单位(省交通厅----甲方)、项目承担单位(乙方)和项目主持单位(行业或业务主管部门----丙方)三方签订《山东省交通厅科技项目实施合同书》(详见附件三),并附《山东省交通科技项目计划任务书》。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原则上由第一承担单位负责签订合同。计划任务书与合同书作为项目实施过程中检查监督和项目完成后验收(鉴定或评审)的依据。
省交通厅下达计划后,项目承担单位在二个月内未能签订合同,按取消立项处理。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项目组织单位、承担单位和主持单位共同负责项目的实施。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有关方面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单位职责:
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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