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驾游合同 NO: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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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组织本次“成都丹巴、甲居藏寨、新都桥、九龙伍须海、猎塔湖七日游”自驾游活动,甲方自愿报名参加。乙方将活动计划、具体要求向甲方明示,在甲方知晓同意的前提下,甲乙双方达成共识,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旅游内容
团号:天路之旅线路:西安——成都丹巴、甲居藏寨、新都桥、九龙伍须海、猎塔湖自驾七日游
出发时间: 2007年9月30日,结束时间:2007年10月06日,共7天6 夜。
行程:(详见附件1)。
由于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乙方为保证安全有调整出发日期及行程的权利,因不可抗力因素(天气原因,道路原因)造成返程延误滞留而产生的额外费用[食宿等]需甲方自理;
第二条服务标准(详见附件1)
第三条旅游费用:
1 自驾车游客:费用为元/人,人数共计: 人,所交费用合计: 元。
车型: 已行驶公里数: 驾证号: 车牌号: 座位数:
保险证号:
2 搭乘车游客:费用为元/人。人数共计: 人,所交费用合计: 元。
身份证号:
第四条费用项目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包含以下项目:
1、住宿费用;(注:因所达景点尚处于开发初期,沿途宾馆少,旺季可能会出现住客栈民居的情况。甘孜州酒店均无星级,里面的准星级仅是客人的评价,无官方依据。如遇不可预测或不可抗拒因素,不能按预定行程到达指定住宿点,本社有权另安排住宿或帐篷露营,对于特殊原因所产生的费用须多退少补)
2、景点大门票;
3、旅游用餐;(注:全程用餐(6早餐,8正餐);因景区条件有限,因此菜肴价高质低,品种单调,请游客自备小食品,矿泉水等。)
4、自驾途中全程工作人员服务;游览期间专业导游讲解服务。
5、提供车标及出行地图; 6、赠送旅游活动照片及光碟;
7、旅游意外保险;8、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费用:
第五条非费用项目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项目:
1、全程自驾用车所产生的油费、停车过桥费、修理保养费与购买配件费用,违章罚款事故赔偿等费用.
2、旅途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旅途住宿期间的娱乐、洗车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类消费;私人交通费;自由活动费用;个人购物;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与报酬及在旅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3、甲方自行投保的保险费:人身意外保险费及车辆保险等。
4
、甲方自行选择的由其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费用。
5、其他非第四条所列项目的费用。
第六条出发时间地点
甲方应于 2007 年月日时分于朱雀路省体育场西门准时集合出发。甲方未准时到约定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扣除一千元/人元损失费其余费用退还甲方
第七条人数约定
本旅游团须有 12 人以上签约方能成团。如人数未达到,乙方可以于约定出发日前 3 日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乙方解除合同后,按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1、退还甲方已缴纳的全部费用,乙方对甲方不负违约责任。
2、订立另一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减,由乙方退回或由甲方补足。
乙方未在约定的时间通知甲方的,应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约定赔偿甲方。
甲方提供的电话或传真须是经常使用或能够及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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