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解除合同条件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试用期员工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将在试用期内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包括无能力胜任本职工作、无
能力履行岗位职责和岗位工作内容;
录用条件
工作内容
岗位职责
(二)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或给予两次(含两次)以上书面通报批评
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试用期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
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包括给公司提供虚假个人信息、虚假学历,未如实填
写《应聘人员信息登记表》等;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 试用期期间因个人原因一个月内请病假或事假单次超过 7 天或累计
超过 10 天的;
(八)试用期期间连续旷工 2 天(含 2 天)以上或累计旷工 5 天(含 5 天)
以上的;
(九)试用期期间替他人考勤或他人替代考勤的;
(十)试用期期间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且先动手的;
(十一)试用期期间侵占公司财物的;
(十二)公司在其他规章制度中规定的事项。
我已阅读并理解《试用期解除合同条件告知书》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有违反
本规定,我愿意接受制度对我的处罚, 并且不需要公司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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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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