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
刘仁文 许士友
违宪审查,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审查和处理。纵览现
代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体制 , 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模式 :
一、立法机关审查制
即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负责违宪审查。该模式源于英国的议会监督制度,其审查方式通过立法
程序进行 ,也就是当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发现有违宪的法律、法规或规章时 , 可以对其进行修改或废
除。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产生资产阶级宪法的国家。在英国,议会决定内阁政府的组成,内阁只是议
会的办事机构。议会行使立法权,可以制定、修改或废止任何法律。英国法院的组成和职能直接由
议会决定,法院对议会负责,因此,法院不能审查议会立法的合宪性,若有违宪,只能通过议会自
己来修正或废止。
源于英国的这一宪法监督模式,虽然历史上曾被意大利、德意志、东欧、苏联等诸多国家所效
法,但英国宪政体制的特殊性是该国资产阶级长期奉行 “议会至上 ”原则的结果,几乎难以成为他国
成功仿效的榜样。例如,苏联 1917 年、 1924 年和 1936 年的三部宪法都规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为
违宪审查机关,也就是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是人民的代表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不仅享有
立法权,而且享有一切重大问题的决定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皆由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其负责、
受其监督,因此,司法机关无权宣布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违宪。但苏联七十多年的宪法实践表明,
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负责违宪审查的结果很不理想,典型表现就是 1936 年宪法刚通过,就发生了
1937 年的大清洗,大清洗的很多做法都是严重违宪的,它制造了大批冤、假、错案,但国家最高
权力机关却对此束手无策。正因此,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之后,原来实行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负责
违宪审查的独联体各成员国和东欧各国,大多数都改变了原来的违宪审查体制,如俄罗斯、乌克
兰、格鲁吉亚等十一个国家均实行宪法法院体制,爱沙尼亚采取美国式的司法审查模式,哈萨克斯
坦设立宪法委员会来实施违宪审查。
二、司法机关审查制
即由普通法院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和裁决立法、行政是否违宪。它首创于美国 ,其产生并非来
源于美国宪法的明文规定 , 而是 1803 年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通过对 “马伯里诉麦迪逊 ”一
案的判决而确立的。
在美国,联邦系统的所有法院,包括联邦地区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都是宪法审
判机关,都有违宪审查权,并且该权利的行使没有任何事项上的限制,凡是有关宪法的争议,如果
是在具体个案诉讼过程中提出的,同时又是解决该案的必要前提,那么管辖法院就有权对宪法争议
作出裁判。对于联邦地区法院的判决,可以上诉到联邦上诉法院,若仍不服,还可以再向联邦最高
法院提出上诉。其中,对以美国政府为被告、联邦地区法院宣告的国会通过的法律违宪案,可以径
直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除了在一般宪法问题上具有上诉和终审管辖权外,还对涉及
大使、公使和领事以及以州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有初审管辖权。 200 多年来,通过无数次宪法审判
权的行使,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成了 “全世界最负盛名的法院 ”,现在,联邦最高法院受理的案件基本
上都是与宪法有关的案件。与此同时,作为司法系统之一的州法院也可以对州法的合宪性问题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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