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促进与鼓励
第三章处罚与程序
第四章实施与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领社会道德风尚,切实推进深圳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提升城市整体文明水平,促进社会全面进步,根据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特区行政区划内的一切人员。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文明行为应当以宣传、鼓励予以促进;不文明行为应当以教育、处罚予以规范。
第四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组织市民积极参与到文明行为的促进活动中,形成长效机制,创建文明城市。
财政、规划国土、人居环境、交通运输、卫生、教育、公安、监察、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体旅游、国有资产管理、住房建设、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文明行为促进和规范工作。
第二章促进与鼓励
第五条本条例促进和鼓励的文明行为包括:
(一)自觉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城市饲养宠物管理、城市控制吸烟管理的各项规定;
(二)积极开展绿色出行等节能环保公益活动,减少资源浪费;
(三)积极参与敬老、爱幼、助残等公益活动;
(四)积极促进廉洁城市和廉洁社会建设;
(五)鼓励诚实守信、开放包容、平等相待;
(六)鼓励文明上网;
(七)在公共场所不大声喧哗、按秩序排队及乘坐电梯;
(八)自觉遵守公共环境、公共秩序、公益活动和人际交往等方面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慈善募捐、骨髓捐赠、器官捐赠、义工服务、无偿献血、见义勇为、扶贫济困、自愿停用或限用机动车等志愿活动,由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表彰或积分入户加分奖励。
第七条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应当建立城市文明指数监测体系,每季度向社会公布测评结果。有关部门应根据城市文明指数监测体系建立本单位的文明服务指引,明确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提升服务质量。
第八条市、区各预算单位应当根据本部门年度促进文明行为建设的工作目标、方式,做好相应的预算安排。
第九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大对促进文明行为建设的基础设施投入。相关市容卫生、交通以及各类标识、标牌等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管理和保障应当符合城市文明程度指数测评体系的要求,保障文明行为促进活动具有良好的物质条件。
第十条鼓励社会各界对文明行为促进活动给予物质和资金上的支持。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实际情况积极参加文明市民评选与表彰活动。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将本单位职业规范建设和岗位考核晋升等制度与文明行为规范相结合。
第十三条鼓励和奖励各窗口单位深入开展各类“文明号”窗口或岗位活动。各窗口服务单位应当制定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措施,负责本单位文明行为引导工作。
第十四条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建立宣传报道文明行为的工作机制,依法制作刊播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的宣传内容和公益广告,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公益广告的具体刊播要求依照市政府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处罚与程序
第十五条凡不符合本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
深圳经济特区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