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惑侦查合法性问题研究
王志祥 梁 婧
摘銆 ?要 : 诱惑侦查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目前在我国法律上尚无明文规定,但在
司法实践中却频频使用, 其本身的合法性在理论上备受争议。 从法理和实践角度看, 我国应
有限度地承认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其适用应遵循一定的原则。
关键词 : 诱惑侦查 ;犯意诱发型;机会提供型;合法化
中图分类号:銆 ?銆 ?銆?文献标识码:銆 ?銆 ?銆 ?文章编号:銆 ?
近年来, 基于一些犯罪案件的组织化、 智能化、 秘密化以及犯罪人反侦查能力的日益提高,
采用常规的侦查手段已经难以满足打击犯罪的需要。 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侦查手段, 诱惑侦
查越来越受到侦查部门及其人员的青睐。 然而, 我国法律对此并无相应的规制, 立法上的不
足和空白导致侦查实践中各行其是。本文拟在对诱惑侦查的合法性问题予以分析的基础上 ,
对在我国确立诱惑侦查制度时应当遵循的原则提出建议。
一、诱惑侦查概述
诱惑侦查, 又称侦查陷阱、 诱饵侦查, 泛指国家侦查人员或者受雇于国家追诉机关的人员,
通过特意设计的某种诱发性的情境, 为实施犯罪提供诱惑条件或机会, 鼓动他人实施犯罪并
以此为根据提起刑事指控的侦查手段, 是现代社会为了惩治 “隐蔽性无被害人犯罪案件 ”而采
用的特殊侦查方式之一。 [1]
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 基于诉讼传统的差别, 在对待诱惑侦查方面曾存在两种
截然不同的态度。 在英美法系国家, 诱惑侦查被视为一种必要的侦查手段, 在适用上极少有
明确的限制; 而大陆法系国家则基于程序法定的观念, 传统上认为侦查机关只能采取法定的
侦查手段, 对诱惑侦查持否定态度。 但是, 随着侦查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 英美法系国家已
经逐渐意识到诱惑侦查的种种弊端, 并开始对其施加一定的限制。 而大陆法系国家在传统侦
查手段无法有效追诉、 控制 “隐蔽性无被害人犯罪案件 ”的现实面前, 也开始逐渐承认诱惑侦
查在追诉犯罪方面的积极价值, 并开始通过立法等方式赋予追诉机关对特定犯罪进行诱惑侦
查的权力。 因而, 两大法系国家尽管在诱惑侦查问题上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别, 但从总体来
说,在一定范围内有条件地承认诱惑侦查的必要性与合法性是一种共同的趋势。
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 诱惑侦查与传统的侦查手段有着明显的差别。 首先, 诱惑侦查
是一种主动型的侦查方法。 与传统的被动型的侦查方法相比, 诱惑侦查有很大的优势。 具体
说来, 首先, 通过诱惑侦查, 侦查人员为有犯罪意图和犯罪倾向的嫌疑人创造条件, 提供其
实现犯罪意图和犯罪倾向的机会, 在行为人实施犯罪时将其当场抓获, 从而迅速有效地侦破
案件。 因而, 诱惑侦查是在犯罪结果还未产生的情况下, 侦查人员提前展开行动的一种主动
型侦查方法。其次 ,诱惑侦查在发现犯罪、查证犯罪方面具有传统侦查手段所不具有的独特
功能。在诱惑侦查的情况下, 由于犯罪活动是在侦查人员或受雇人员的参与或控制下进行的,
在案件的证明方法上与传统侦查方式相比存在着实质性的差别。 在传统侦查手段中, 通常是
先发现犯罪事实, 然后从犯罪活动遗留下来的有关证据线索中去查明犯罪嫌疑人, 其证明案
件的方式往往是 “从事件的结果去追溯其原因 ”的逆向证明过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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