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docx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9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9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 (1997 年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产所有权
第三章 资产经营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1994 年 9 月 25 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 1997 年 12 月 16 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保护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 (以下简称集体资产 )的管理。
第三条
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损坏、平调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群众有保护集体资产的义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 (含县级市、区,下同 )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其设置的农村
合作经济管理机构是具体执行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的乡镇企业、土地、林业、水利、农机、畜牧、水产等行政部门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地行行业指导。
第二章 资产所有权
第六条
集体资产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经选举产生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依法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七条
集体资产包括:
( 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耕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水面等自然资源;
(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房屋、交通工具、农业机械、机电设备、林木、牲畜、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 三)村集体企业和在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占有的资产;
( 四)国家无偿资助的资产;
(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购买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 六)村集体所有的现金、存款等货币资产;
( 七)村集体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等无形资产;
( 八)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八条
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它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经营的,资产的集体所有权不变。
第九条
集体资产所有权争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乡 (镇)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法院起诉。
第三章 资产经营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决定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等经营方式。
第十一条
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草、荒水、荒滩的使用权,可以采取拍卖方式,承包开发利用。拍卖收取的资金归村集体所有,用于扩大再
生产。
第十二条
集体资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集体资产经营者,享有合同约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有管理、保护和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村集体所有的企业、农业机械、机动地、林地、草原、渔塘、果园等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应当坚持公开、公平、效益的原则,禁止仗
权压低指标发包、租赁。
集体资产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应当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或租赁合同,并把集体资

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9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buxiangzhid56
  • 文件大小33 KB
  • 时间2018-10-30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