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民主管理,推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更好的保护和发挥教职工当家作主、管理学校的权利和作用,逐步完善职代会制度,特制定本条例。第二章:教职工代表大会性质、任务、权利1、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是:教职工代表大会是行使一定权力的机构,它有权对学校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提出建议或通过决议或作出决定。即对学校年度计划、长远规划等重大问题有审议、建议权,对教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问题有审议决定权,对学校领导干部有评议监督权和任免建议权。教职工代表大会不是咨询机构。职代会不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它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权利的集中表现。2、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指令,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和落实教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协调学校内部矛盾,监督和支持行政领导的工作,提高教职工政治、业务素质,调动广大教职工的主人翁积极性,为办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学校而奋斗。3、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年度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创收基金的管理使用方案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审议决定教职工的住房改革分配方案、福利费管理使用方案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重大事项。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建立定期评议干部制度和民主协商对话制度,并提出对领导干部的奖惩、任免建议。第三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贯彻和实施。1、坚持民主选举的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不设当然代表、不设当然主席团成员,选举过程中任何人都不能划框框、定调调或强迫命令选谁不选谁。2、职代会组织内部各成员之间是平等关系,他们无论来自什么岗位,挡任什么职务都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职代会的决议和决定,都必须经过大会表决通过。3、职代会讨论问题时,必须充分发扬民主,教职工代表无论是领导干部还是普通群众,在讨论问题时,都可以畅所欲言发表意见和建议,任何人都不得对他们的这一权利加以限制,更不能剥夺。第四章:职代会的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席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选举产生的,职代会的主持者。它的主要任务是主持大会,不是权力机构。召开换届职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占一定比例。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工会委员会。工会支持职代会日常工作。第五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制度1、职代会的会议制度:职代会每3~5年为一届,基本做到定期召开,一般每年召开两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项,经三分之一以上的代表的要求,可召开临时会议。会闭幕后需临时处理的问题,由校工会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处理,并向下次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学校工会委员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职代会闭幕后主持日常民主管理工作。2、职代会决议。职代会的决议是对其审议的议题作出的决定,它是落实职代会职权的重要形式。职代会决议由大会秘书组或工会起草。表决可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决议条款要有具体目标,有落实的措施和时间,有明确的责任部门。3、职代会的提案:职代会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和群众,向职代会提出的议案或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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