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体现“关爱生命、以人为本”,真正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到实处。,保证事故发生后,迅速有效地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组织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主要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令70号)2.《中华人民共和令65号)3.《中华人民共和令74号)4.《中华人民共和令22号)5.《生产事故安全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6.《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二、主要技术标准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2.《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3.《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4.《露天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实施指南》(-2006)、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将事故划分为一般伤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特别重大伤亡事故,对应的等级依次为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一般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特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事故。、塌陷、冒顶片帮、透水、火灾、中毒窒息、提升运输、尾矿库(坝)溃坝和采矿诱发地质灾害等。《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生产、建设单位可能造成一次伤亡两人以上(包括两人)或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以及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属于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在启动本预案的应急救援的同时,还应依照《榆树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执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领导下,设立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具体负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工作。。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发展计划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市检察院、市卫生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市委宣传部、市广播电视局以及事故所在乡镇政府和驻榆武警部队的负责人组成。此外,还有矿山救援队、矿山安全中介机构、供电、通讯等有关单位参加。、安全保卫组、灾害救援组、专家技术组、医疗救护组、事故调查组、后勤保障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具体承担事故救援和处置工作。⑴贯彻执行国家及吉林省有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和规章;⑵按照本预案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做好统一领导、集中指挥、组织协调等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⑶建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技术组,为事故应急救援的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指导与服务;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事故应急救援急需的各类物资、设备和人员,协调占用场地,并在事故后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⑸根据事故现场情况,遇有危及周边单位、人员和居民的险情时,及时组织指挥人员疏散、撤离和物资转移工作;⑹组织对矿山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向上级机关报告事故情况并核发事故通报;⑺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⑻迅速、如实发布事故消息。,在按程序上报的同时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传达落实上级领导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⑴负责建立非煤矿山专家技术组,对应急救援进行技术指导;⑵参加矿山事故的调查工作;⑶负责事故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⑴负责事故区域(包括相关区域)的安全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护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⑵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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