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分值评分标准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20分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驾驶未取得出租汽车营运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出租或者转让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
将出租汽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饮酒后驾驶出租汽车或以危险驾驶方式危害公众安全的。
私自改装、调整计价器造成计费失准的。
拒绝接受依法检查的。
违反法律法规,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等停运事件的。
殴打乘客或侮辱乘客情节严重的。
本次考核过程中或者上一次考核等级评定后,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违背诚信考核相关情况,且情节严重的。
占有乘客遗失财物价值在3000元以上,未触犯刑律的。
在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相关活动时,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擅自涂改、伪造、变造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上相关记录的。
违章或投诉超过规定期限未接受处理的。
对急需抢救人员拒绝提供救助或拒绝为老、弱、病、残和孕妇、幼儿服务的。
遇乘客招手停车后不载客的或主动揽客后又拒绝载客的。
载客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在公共场所待租时拒绝载客的。
占有乘客遗失财物价值在3000元以下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5分在汽车站、火车站等客流集散地, 未到公示的营业区或在营业区内未按规定停放车辆、候客、揽客的。
未经乘客同意,故意绕道的。
未经乘客同意,强拉强拼的。
不使用计价器或未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的。
接受预约服务而未前往载客的。
未按规定配置有效消防器材和防护装置的。
计价器、顶灯、GPS、LED显示屏等车载运营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而继续运营的。
不给付乘客专用发票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3分驾驶未按照规定安装、设置、喷涂、张贴出租汽车经营标识(标志顶灯、企业标识、价格标签和监督电话号码等)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车容车貌不达标,车身、车厢和行李厢明显破损、腐蚀、不整洁,专用牌照不清晰,未按规定配置、换洗座椅套的。
不按规定着装,仪容仪表不整,用语不文明的。
向车外抛物、吐痰或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抽烟、打电话、吃零食的。
未按规定携带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服务资格证上登记的车辆牌号与所驾车辆牌号不相符的。
转让、转卖、涂改、伪造出租汽车发票,或使用假票、废票的。
出入城时未主动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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