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外委维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车辆外委维修监督、管理范围,包括公司所属各单位由财务支付费用的各种生产、生活用机动车辆和各种专用车辆的外修。
第二条本细则监管范围内的车辆维修,统一由车队鉴定,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决定外修与否。
第三条车辆外委维修定点修理厂家,采取集体评议方式确定。
第四条成立车辆外委维修评议小组,人员构成由综合部、财务部、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第五条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评议小组成员,对有关修理厂的资质、技术、设备、规模、工艺水平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初步意见,报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选定定点修理厂家,并与对方签订协议。
第六条定点修理厂每年考核一次,每两年重新评议确定一次。考核工作由评议小组负责,考核的主要指标是:
(一)承修车辆按协议规定及修理标准进行,无偷工减料行为,质量优良,运行良好。
(二)取费合理,修理质量与修理费用相符。
(三)无贿赂或刁难专业技术人员、监修人员的行为。
(四)服务优良,随叫随到,无拖延现象。
经考核,发现违反上述四种情况之一者,评议小组有权取消其定点修理单位资格。
第七条车辆外修前,由车队负责填写维修审批表,并报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外修中临时增加检修项目和车辆因公外出发生修理事项的,必须向车队队长和纪检监察部门说明情况方可办理。各车队负责旧件收回,并予以登记,及时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查。车辆外出发生修理事项的,在结算时,要有车辆使用人签字证明,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经车队和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在《外委修理明细表》和报账笺上盖章,否则财务不予报销。
第八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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