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滨海投资(天津)有限公司安全标准化体系文件
文件编号:BHI-ZD-AQ-08
燃气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版号:初版
拟订:郭庆森
审核:胡茂杰
生效日期:2011年4月1日
1 目的
为了使各子公司的燃气生产设施在安全、可靠的状态下,长周期、高效运行,对燃气生产设施实施有效控制,确保生命和财产安全。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子公司生产过程中所有燃气生产设施的安全管理。
3 术语
:指涉及安全生产、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
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安全联锁装置等。
4控制程序
各子公司在燃气生产设施建设、使用、维护、保养等操作和管理过程中,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严格执行营运管理部、工程管理部、总工办等相关部室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应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体开工方案、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骏工验收六个阶段,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履行变更程序,并对变更全过程进行风险管理。
、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开发,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努力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设备采购
、安全设施严格按严格按照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采购。
、更新设备入厂,需进行验收工作:包括外观、出厂资料、安全附件、检测和测量仪表等。
、更新设备试车前应进行安全附件、检测和测量仪表的校验,并进行风险分析,同时进行试车验收。
燃气生产设施的使用
。
、压力表、温度计(表)、液位计、安全联锁装置、可燃气体探测器、
防雷、接地等安全设施的校验、检测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可靠的工作状态。可燃气体探测器每周进行试验一次,二次报警仪每天手动试验一次。
,不得随意拆除,必需完整恢复。
,应分别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
特种设备严格按特种设备管理执行,建立特种设备台帐和档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验。
,考试合格并办理《特种作业上岗证》,方可上岗作业。
,在燃气输入城市燃气管网前要确认已经加臭,否则不允许输入城市燃气管网。
燃气加臭剂宜采用THT(四氢噻吩)。
燃气加臭浓度应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的有关规定。
燃气加臭记录与运行记录一起装订后存档,燃气加臭记录保存一年。
生产设施的维护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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