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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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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推进本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投资建设,规范地下综合管廊管理,保障城市安全、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景观、促进城市地下空间集约高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及其行政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为满足市民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市政公用设施管线(不包含工业管线)。
本办法所称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管理管廊正常运行的消防、排水、通风、照明、供电、通信、安全监控等设施。
第四条【管理原则和领导机制】管廊管理实行政府主导、市场参与、统筹规划、有序建设、专业管理、安全运行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设立管廊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管廊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推动本市管廊建设,强化运营维护监督,加强对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的考核;市管廊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建设部门,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的处理,牵头组织各区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处理管廊建设和运营维护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设立辖区管廊建设领导小组及专职办公室,负责管廊属地管理工作,组织编制辖区内管廊详细规划,协调其职能部门推进辖区管廊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住房建设部门负责全市管廊管理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管廊管理政策、发展战略以及管廊相关技术规范,协助发展改革等部门明确管廊建设运营的投融资模式、收费和财政补贴机制,统筹推进管廊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的同步建设,负责管廊工程及与管廊同步建设的道路、水务等工程的施工许可以及管廊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管廊建设运营的监督检查。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组织本市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负责管廊的规划用地管理、测绘管理并落实管线强制入廊要求,会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的信息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管廊项目的立项、投资计划管理,指导管廊有偿使用机制的建立。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入的管廊建设资金筹措、拨付和监管,加强财政规划与项目建设计划的有效衔接,做好年度预算编制安排。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与管廊工程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协调配合道路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管廊日常维护和应急抢险工作。
水务部门负责与管廊工程同步建设的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协调配合与水务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管廊日常维护和应急抢险工作。
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相应行业管线单位遵守本办法的情况进行行业监管,督促管线单位逐步有序开展管线入廊工作。
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管廊事故引起的相关应急抢险工作。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廊的档案管理,协同规划国土部门负责管廊的信息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对管廊建设和维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管廊建设管理模式】管廊建设以市政府全额出资为主,积极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
政府全额出资建设的管廊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的专业公司作为建设单位,代表政府持有管廊产权并组织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实施管廊的运营维护。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的管廊,由合作投资协议确定建设单位、运营维护责任等。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管廊专项规划】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市住房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市管廊专项规划,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管廊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管线综合规划、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地下空间规划、交通规划、海绵城市规划、城市排水防涝规划等专项规划相互衔接,并在法定图则的编制或者修编中予以落实。
编制管廊专项规划时,应当征询相关管线单位和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管线单位应当配合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并按照规定时限反馈意见。
第八条【规划布局原则】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布局原则:
(一)优先在城市新区、园区、成片开发区建设管廊;
(二)新建、改建道路须结合两侧地块开发、地下空间规划、市政管线规划等合理确定管廊布局;
(三)轨道交通建设、地下空间开发须统筹考虑与管廊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并满足沿线市政公用弱电管线等实际要求;
(四)高压架空线路入地改造须优先考虑建设管廊;
(五)结合新建、改造给排水等市政管网合理建设管廊;
(六)旧城区须结合城市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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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