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将手续完善、证件齐全、技术状况良好的车辆型号为别克,车牌为沪__,颜色为_灰色_,本车折价为16万元人民币,承租给乙方。
二、本合同租赁期限从 2012年 02月 02日起至 2014年02月 01日时止。
三、租金每月为200元,从合同生效日起计,每月结算一次。
四、租期到后,乙方如需要续租的,必须经甲方同意,并向甲方办理相应的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的且逾期 30天都未交还车辆的,甲方将按诈骗案上报主管公安机关处理。
五、由乙方负责对车辆投保车身险,第三者责任险、司乘座位险、附加险等相关车险。
六、租赁汽车的所有权属于甲方,如任何第三者由于甲方的原因对租赁主张任何权利,概由甲方负责,乙方的使用权不得受此影响。
七、在本租赁合同期限内,仅汽车的使用权属于乙方。乙方不得将车辆抵押、典当、出卖、出借、转租或作其它非法用途,如经发现其一者,甲方有权随时收回车辆,并追究乙方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八、在租用的过程中,乙方必须保证车辆证件及号牌的完整。如有遗失的,由乙方负责在补办过程中的一切费用。
九、乙方承担租赁期的车辆燃油费、路桥费、停车费、违章罚款等在车辆使用过程中的费用。同时负责租赁期内的车辆的保养、正常磨损的维修、年审、季审的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十、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由于乙方的原因使车辆有任何损坏需要维修但又不到保险公司理赔要求的,乙方必须按车辆原样给予修复。
十一、在使用车辆过程中,乙方保证对车辆不拆件,不改装,需要维修时,必须通知甲方,并由乙方将车辆开到指定的维修厂进行维修。如车辆在外地的,由甲、乙双方协商后解决。
十二、在租赁期间,如乙方发生关闭、停产、合并、分立、破产或丧失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的能力时,甲方可立即采取紧急措施, 收回车辆,且并不因此免除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其它责任。
十三、凡需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的,须经双方协商制定,并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十四、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了的,应交由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审理。
十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盖章/签字) 签订日期: 年月日
乙方: (盖章/签字) 签订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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