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管理办法.doc:..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资本管理,充分发挥资本效能,强化资本约束,不断增强本行资金实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原宁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整体改制基础上,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共同发起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所占有、使用的资本和资本积累是股东应享有的权益。第三条资本管理目标:建立健全资本管理机制,使资本管理能满足规模发展和风险管理需要,符合监管部门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实现风险调整后资本收益最大化。第四条资本管理原则:集中管理、统一支配、授予经营、保值増值。第二章资本的构成及比例第五条本行资本由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构成。第六条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准备、未分配利润。(-)实收资本。指企业所有者实际投入企业的资金。目前,本行实收资本是指股东按照本行章程规定实际投入的资本金。实收资本除增资扩股外还可通过资本公积转增、盈余公积转增等渠道增加。(二) 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的资产、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国家扶持资金和其他资本公积等。(三) 盈余公积。包括按本行章程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四) 一般准备。包括本行体制改革时期,清产核资确认的净资产分配时计提的风险资产准备或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准备。(五) 未分配利润。指按规定分配的利润或应弥补的亏损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结存余额。第七条附属资本包括呆账准备、专项准备、特种准备、其他资产减值准备、重估储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1%。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应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损失准备的基础之上,资本应抵御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第三章资本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九条本行资本管理机构包括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有关职能部门。第十条本行董事会承担资本管理的最终责任,并就本行资本管理向股东负责,履行如下职责:(-)确定资本管理目标与资本管理机构,强化目标约束;(二) 确定资本充足率管理目标,核准资本规划,强化定量约束;(三) 按规定批准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强化市场约束;(四) 审议资本筹集计划,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强化规范约束。第十一条经营管理层向董事会负责,负责实施资本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管理目标,明确具体实施资本管理的部门,并履行如下职责:(-)根据经营管理层要求,起草资本规划,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二) 拟定、修改和实施资本管理制度;(三) 确保资本充足率达到监管要求,并根据监管要求和业务发展变化调整资本充足率目标,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四) 负责资本的核算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及审批权限提取、分配、使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准备,未分配利润,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折旧等;(五) 完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识别、计量和报告程序,加强对资本评估程序的检查和审计,确保各项监控措施的有效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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