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银保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支持区域经济发展,促进**银行(下称“本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健康、协调和持续发展,提高市场占有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银保贷”业务(下称“本业务”)是指:本行向中小企业客户发放的、以建筑物或土地抵押为基础,超出抵押率部分,采取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为组合担保方式的授信业务,该业务最高授信金额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
第三条本业务项下的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须在本行入围的保险公司办理。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以《“银保贷”业务合作协议》为准。
第二章适用客户、担保方式与用途
第五条“银保贷”业务适用于本行各网点开户的企业法人及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借款人除满足第三条要求外,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
(二)依法注册并正常经营半年(含)以上或主要股东(含实际控制人)在本行业从事三年(含)以上;
(三)主营业务清晰,无欠缴税费、逃废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企业实际控制人无不良嗜好,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银保贷”业务需提供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担保: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二)提供抵押人合法取得的、产权明晰、可公开交易、可办理抵押登记的建筑物或土地做抵押,原则上不受理过户不满3个月的物业抵押,审慎介入过户不满1年的物业抵押;
(三)抵押建筑物应是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含)城区的设计用途为“住宅”或“商用”的房屋或建筑物,且房龄不超过20年;
(四)不接受抵押人为未成年人的房屋,列入城市房屋拆迁范围的房屋,违法违章建筑的房屋和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房屋,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能抵押的建筑物作抵押;
(五)土地抵押参照本行相关规定执行
(六)在办理抵押登记时,抵押人须指定本行为该抵押物的唯一抵押权人。
(七)抵押物价值核定按照本行有关规定执行,评估价格应真实可靠。
第八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授信:
(一)被人民银行、银监会列入黑名单或被银行同业公布为不守信誉的,涉及重大法律纠纷、诉讼,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
(二)能提供房产作抵押,但非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或不配合信贷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实际经营状况难以判断;或信贷人员经过实地调查仍无法判断是否正常经营的客户;
(三)信贷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借款主体持续经营意愿较差;或经过其它途径了解到借款主体行业口碑较差;或经营者人品不好或有赌博等不良嗜好的客户;
(四)法人代表、主要股东或高管有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信用卡恶意透支以及涉黑、涉赌、涉毒等不良行为,或存在明显的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
(五)财务报表虚假,或资产负债科目明显不合理或与事实不符的客户;
(六)现金流与账面收入严重不匹配,且对不匹配原因缺乏合理解释的客户;
(七)违反产业政策,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及假冒伪劣产品的,贷款资金用于国家明确规定的禁止用途;
(八)生产经营严重不正常的,资产负债率极高甚至资不抵债的;
(九)其他国家明令禁止信贷资金进入的行业;
(十)本行禁止授信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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