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规范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新闻发布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一、基本原则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安全受到危害的事件。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大力宣传普及环境应急知识,不断提高公众环境安全意识。建立和加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机制,切实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快速反应、及时控制。(二)政府负责、部门合作市、县、区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负总责。各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职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不断提高我市整体应急反应能力。(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实行市、县两级负责制;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实施分级控制、分级管理。不同等级的突发事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和响应。(四)依靠科学、快速反应不断完善应急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贮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依靠科学,加强科研指导,规范业务操作,实现应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二、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分为四级。(一)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 、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 (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二)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事件: 、30人以下,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 、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三)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事件: 、10人以下,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被盗或失控。(四)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环境事件: ; ,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被盗或失控。三、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与评估(一)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区级(含县、区级)以上地方政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察及环境监测机构;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有关单位。 ; 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二)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时限和程序突发环境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及人员发现或获知突发环境事件,应在1小时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和确认。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根据调查和确认结果,Ⅳ级环境事件在确认后1小时内报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Ⅱ、Ⅲ级环境事件在确认后1小时内报告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Ⅰ级环境事件在确认后1小时内报告省级及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三)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内容及形式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等。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指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四)突发环境事件的评估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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