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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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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行为,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省投资或者参与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市政公用工程的设计,必须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凡属下列范围的,均应实行设计招标投标:
(一)总投资额在五百万元以上(含五百万元)的民用建筑工程(包括科研、卫生、体育、教育、文化等非生产性设施);
(二)总投资在一百万元的市政公用工程;
(三)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以上的居住小区,及主要公用建筑;
(四)建设单位要求进行招标投标的。
外商独资,国内个人投资的建筑、市政工程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人自行决定。
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建筑、市政工程,可以不实行设计招标投标。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招标投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
(二)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招标人必须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查、备案手续。
审查备案机关必须在5日内完成审查备案手续。
第七条 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设计可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及其以上的设计单位发出邀请书。
第八条 招标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发布招标信息,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
(二)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三)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
(四)其它事项。
第九条 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设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技术经济指标;
(四)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五)合同的主要条款和要求;
(六)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的内容、方式和期限;
(七)组织踏勘现场和招标答疑时间和地点;
(八)投标、开标、评标等活动的日期安排;
(九)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私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补充的,在投标载止日期15日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有较大变更的,应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日期。
第十二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要求如下:
(一)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不少于45个有效工作日;
(二)二级及其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30个有效工作日;
(三)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不少于20个有效工作日;
(四)市政公用工程另行约定;
(五)其它特殊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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