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晚期关于集体领导的思想
【摘要】列宁作为世界上第一个执掌政权的无产阶级政党领袖,在领导俄共(布)民主建设的进程中,始终坚持集体领导的原则。特别是在其晚期,列宁提出并强化了一系列旨在维护党的集体领导的重要措施,包括:集体决定全党性的决议和重大问题、“少数服从多数”与保障少数反对派的正当权利相结合、集体领导要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改善党内高度集权的领导体制等。
【关键词】列宁;晚期;集体领导
一、集体决定全党性的决议和重大问题
俄共(布)作为执政党,党对重大问题的认识和党的决议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和生死存亡。为保证党制定正确的政策、路线和方针,列宁时刻强调坚持党的集体领导制度。在俄共(布)十大上,列宁指出,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党内一切重要的问题,都要预先开展广泛的讨论和党内批评,让全体党员都能积极地参加讨论,亲自参与解决党所面临的一切问题,并根除把实行集体管理的机关变为清淡馆的现象。
在实践中列宁时刻以身作则践行党的集体领导制度,主张将党的重大事务提交中央委员会和政治局集体讨论决定,从不凭自己的威望和地位搞个人专断。1921年9月,列宁对《工资问题基本条例》作了修改,并在便条中叮嘱莫洛托夫:“鉴于这个问题极端重要又无争议(但愿如此),建议送全体政治局委员一阅,并通过电话加以批准(我的修改如中央委员、起草委员会委员均无异议,就可以认为被通过了,如有异议,则望不加修改通过,只要不拖延就好)。此外还必须交全俄工会中央理事会通过,然后以人民委员会的名义公布,并且务必写明:经全俄工会中央理事会和俄共中央委员会同意
”。
二、“少数服从多数”与保障少数反对派的正当权利相结合
列宁指出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党内一切重大的问题,要让全体党员积极参与,开展广泛的自由讨论,集体决定全党性的决议和重大问题。那么,面对不同的主张和意见,党如何做出最后的决定呢?列宁主张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没有少数服从多数,就不可能有稍微称得上工人党的党。”俄共(布)十大做出只有经三分之二多数的同意,才可以有把中央委员开除出中央委员会的权利。作为俄共(布)的领袖,列宁总是严格地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党内决策时也仅有一票的表决权。在1920年12月关于工会作用和任务问题争论的中央全会中,列宁的正确意见未被全党接受处于少数地位。后来他在托洛茨基挑起的全党大辩论中反复阐明自己的理由,最终获得了全党多数的认可与支持,而不是凭借自己的领袖地位把意见强加于人。
列宁所倡导的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是与保障少数反对派的正当权利结合在一起的。“对在苏维埃或党的工作中遭受挫折而产生心理上的危机的所谓反对派的人们分别加以关心,甚至往往要像医治病人那样对待他们。应尽力安慰他们,同志式地给他们讲明情况,给他们安排(不是用命令方式)适合他们心理特点的工作等等。”不容许采取任何压制手段来对待那些对党所决定的某些问题持有不同意见的同志。1921年9月,列宁在回复季诺维也夫指责与自己持不同意见的格乌拉夫等有非党
“倾向”的信中指出格乌拉夫等并没有“那种倾向的倾向”,有的是多数人想成为多数并取代另一批人的合理愿望,……他们的愿望也是合理的。”
三、集体领导要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党的领导集体经过民主讨论做出正确决定后,还必须明确地规定每个成员所负的责任,将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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