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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防汛防旱防风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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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珠海经济特区防汛防旱防风条例.DOC珠海经济特区防汛防旱防风条例
(征求意见稿)
总则
防御准备
应急处置
保障措施
灾后重建
法律责任
附则

珠海经济特区防汛防旱防风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提高灾害应对能力,防御和减轻洪涝、干旱、台风灾害(以下简称水旱风灾),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珠海经济特区内防汛防旱防风(以下简称“三防”)工作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三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生命至上、主动防御、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的原则,建立以属地管理为主,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工作机制,落实三防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三防指挥机构】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三防指挥机构,在上级三防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三防工作。
市、区三防指挥机构设办公室,作为市、区三防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辖区三防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行政首长全面负责本辖区的三防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三防岗位、职责和责任人员。
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人民政府管理职责。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区三防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的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本系统(行业)的三防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三防岗位、职责和责任人员。成员单位的范围由市、区三防指挥机构确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其他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以及本条例和市、区三防指挥机构的决定、指令参与和落实三防工作。
第七条【镇街村居职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三防指挥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责任,明确承担三防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明确三防工作职责、工作责任和责任人员,按照辖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传达预报、预警、转移、避灾等信息,并负责收集、上报灾情,组织村民、居民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和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八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提高防御灾害的意识,主动获取相关预警预报信息,主动采取避险防御措施,配合并参与三防活动,服从停工停业、避险、转移和抢险救援指挥,提高科学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行业协会应当为企业提供三防宣传和培训、组织实施防御演练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九条【区域联防制度】市、区三防指挥机构和气象、海洋、水文、海事、渔政、交通、旅游等部门应当与港澳及珠三角城市的相关部门建立区域联防制度,加强信息沟通与信息共享,共同防御水旱风灾。
第十条【三防宣传】市、区政府应当制定三防公益宣计划,组织制作三防宣传教育资料。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成员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本辖区、本单位、本系统的三防宣传教育,加强公众对各类灾害抢险、避险及三防科普知识的掌握,提高主动防护意识,增强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教育部门应当在中小学开设的防灾课程中纳入避险、自救和逃生等三防知识。
第十一条【三防培训】本市建立三防知识培训制度。市、区三防指挥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大中型企业等的各级领导、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指挥人员和抢险救灾骨干等参加的三防知识培训。
第二章防御准备
第十二条【三防专项规划】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编制三防有关的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三防应急预案】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应当组织编制本地区三防应急预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发布,并报上级三防指挥机构备案。
各成员单位和企事业单位应当编制本行业、本单位、本企业的三防应急预案,或将三防内容纳入本行业、本单位、本企业的应急预案,并报市、区三防指挥机构备案。
三防应急预案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有重大修改的,应当按原编制程序报批或者重新备案。
第十四条【应急预案演练】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三防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
演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检验、改善和强化三防应急准备、部门协调能力和应急响应能力。演练所需费用纳入本单位、本部门预算。
第十五条【三防督察和考核】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应当建立督察和考核制度,对三防工作及其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和考核,并将督察意见和考核结果通报本级人民政府。相关单位应当根据督察意见和考核结果及时进行整改和完善。
第十六条【相关设施的建设标准和要求】市、区政府应当加强水利设施、排水设施、抗旱设施,以及变电站、配电网、通信基站、海堤、渔港、避风港、锚地、锚位、避难场所等的建设和布局,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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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