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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纳税证明书与所得证明书
居留资格的变更、儿童进保育所(园) 、或申请入居公营住宅时,有时需要证明收入的纳税证明书或所得证明书。
在需要证明书时,您可向 1 月 1 日时居住的市区町村役所(政府) 提出申请。
确定申报书的复印件(请参照2-1 (2) ) 、源泉征收票(请参照2-1 (3) ) 也可作为收入等的证明书。
5-1 防止双重征税手续
在日本劳动获得的资金作为本金,在本国创业、购置土地等,这种情形较多,此时有可能出现被本国要求缴纳高
额税金(双重征税) 现象。日本与中国、韩国、巴西、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泰国等国家(请参照下表) 之间,缔
结了防止双重征税的租税相互条约,如可证明在日本国内已缴纳了收入相应的税款,回国后可以避免被双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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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税条约缔结国家一览表(截至 2009 年 1 月)
序号. 国家名称序号. 国家名称序号. 国家名称
1 爱尔兰 16 新加坡 31 孟加拉国
2 美国 17 瑞士 32 斐济
3 以色列 18 瑞典 33 菲律宾
4 意大利 19 西班牙 34 芬兰
5 印度 20 斯里兰卡 35 巴西
6 印度尼西亚 21 泰国 36 法国
7 英国 22 中国 37 保加利亚
8 越南 23 原捷克斯洛伐克(注释 1) 38 比利时
9 埃及 24 丹麦 39 波兰
10 澳大利亚 25 德国 40 马来西亚
11 奥地利 26 土耳其 41 南非
12 荷兰 27 新西兰 42 墨西哥
13 加拿大 28 挪威 43 罗马尼亚
14 韩国 29 巴基斯坦 44 卢森堡
15 赞比亚 30 匈牙利 45 阿塞拜疆共和国
(注 1) 原捷克斯洛伐克的条约与捷克共和国、斯洛伐克共和国之间仍继续适用。
(注 2) 原苏联的条约与俄罗斯联邦、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格鲁吉亚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乌兹别克斯坦
共和国、土库曼斯坦、乌克兰、亚美尼亚共和国、白俄罗斯共和国、摩尔多瓦共和国之间仍继续适用。.
资料来源:国税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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