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关于单位犯罪及单位犯罪主体的话题无论在国外还是在我国国内,其在立法中都经历了一定的发展过程。基于大陆法系理论研究中的“保守主义”传统,一直囿于“团体不能犯罪”或“近代个人责任主义”的观念,因此其认为单位不能实施犯罪,不具有刑罚能力,故,一向将单位排斥在犯罪主体之外。然而随着单位(法人)制度的发展以及法人活动的逐步深入,法人在为社会储蓄、积累财富的同时,为了追求超额利润而不择手段,造成人命伤亡和巨大财产损失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在我国,随着各项改革措施的深入,代表不同利益的经济主体进入市场,传统的民商法不能应从而引起经济行政法的产生。但是目前经济行政法仍然不能有效遏制对单位犯罪的产生和发展。因此,必须动用刑法的力量来规制单位犯罪问题。从功利主义的价值论出发,可以肯定法人犯罪应当受到社会控制。作为最严厉的社会控制手段,刑法应当对单位犯罪作出规定。“刑法是最实际的学问,它不是为其自身而存在的,它的目的只是为了人们能够在国家中共同生活。因此,在研究刑法中的各个规定时,要考虑它是否能够充分体现保护社会的目的, 在它不能充分实现目的的时候,就必须修改为其他更好的规定。”1由此,现代各国开始改变以往的立场,纷纷在刑事立法中加以规定。我国也在有关海关法中首次作了规定。可以说,单位犯罪问题已是各国备受关注的重要课题。
近年来对单位犯罪主体问题研究的著作和论文可谓不少。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键入“单位犯罪主体”篇名关键词可检索到从1999年到2006年39条相关记录:在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期刊数据库中键入“单位犯罪主体”题名关键词可检索到从2001年至2006年9篇相关硕士学位论文。2另有不少关于单位犯罪的著作涌现,如蒋熙辉著的《单位犯罪刑事责任探究与认定》、黎宏著的
1转引自冯军著:《刑事责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11、212页.
2如:何云《论单位犯罪的主体》'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度硬士学位论文i张乃对《单位犯罪主体问题研
究》,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度硕士学位论文;陈阳阳C单位犯罪主体界定的理性研究》,苏州大学,2004 年度学位论文;姜涛《单位犯罪主体研究》,四川大学,2005年度硕士学位论文;洪磊‘论单位犯罪主体》.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5年度学位论文;胡爱精‘论单位犯罪主体》.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5年度硕士
学位论文#邵砚涛‘单位犯罪主体论》,华东政法学院,2001年度硕士学位论文;谈骏《单位犯罪主体问
题研究》,华东政法学院,2004年硕士学位论文;李平《论我国单位犯罪主体》,苏州大学,2003年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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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刑事责任》、田承春著的《单位犯罪的构成与诉讼》等。可见,对于单位犯罪问题及单位犯罪主体课题的研究,我国在理论上已是建树颇多、成果颇丰。在此,笔者之所以仍将单位犯罪主体作为研究客体的内容,主要是受今年司法实践中发生的一些司法热点、难点问题的困惑及对此的思考积累而萌生了该方面的写作目的。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的正式生效,使得“一人公司”(one-pany or one-pany)取得了法人资格。按照以往的规定,“一人公司”是不作为犯罪主体认定的。根据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单位犯罪主体意义上的公司是要求具备法人资格要件的。新公司法的修改无疑使“一人公司”具备了单位犯罪主体要件的形式要求。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一人公司”仍是以自然人犯罪论处,还是以单位犯罪论处呢?问题的答案显然不可一蹴而就。再者, 对于最近网络和报纸上沸沸扬扬报道的“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院”因涉嫌单位受贿罪一案我们亦不可能充耳不闻。将人民法院本身作为刑事犯罪人推上被告人之席可以说在其他国家是闻所未闻。国家机关可否作为刑事被告人,可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是值得深思、慎思的一个问题。所有的答案均有待于犯罪主体这一谜团的揭开。单位犯罪主体在刑法规范中到底是怎样的范畴?其又有哪些例外的情
况?这些问题仍然值得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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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单位成为犯罪主体的法制沿革(一)国外有关单位犯罪主体的立法发展单位犯罪在国外被称为法人犯罪。英国是最早承认法人犯罪的国家。随后,
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国家也逐步承认法人构成犯罪的可能性。这些国家原则上都承认法人与自然人一样(除一些只能自然人构成犯罪外)具有犯罪能力,都能构成法人犯罪。随着国际上法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日益猖獗,原来奉行法人无犯罪能力原则的传统大陆法系国家逐渐将法人犯罪规定在刑法典中。法国首开先河,德国、日本等国虽未在刑法典中明确规定,但在附属刑法中承认了法人犯罪。
1、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单位犯罪主体的立法概况
(1)英国
英国对法人犯罪曾经历从否认到肯定的过程。由于历史上的原因,在案件审理程序上都是要求本人出庭,而法人不是生物学上的人,所以无法亲自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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