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庄联小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根据《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学生校园常规要求》、《学校常规要求》等精神,制订本条例。
第一条 处罚形式
对严重违反《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和校规校纪者,视情节轻重,看认错态度,给予必要的处罚。
1、检查具结 2、通报批评 3、赔偿经济损失 4、行政处分
第二条 对严重违反纪律的学生行政处分有以下5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记大过
5、留校察看
第三条 学生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一学期内多次违纪且德育考核不合格者;
2、一学期内连续旷课6节或累计旷课10节;
3、严重违反课堂常规、造成影响者;
4、考试时有舞弊行为且不服管教态度恶劣者;
5、有抽烟行为者;
6、有偷摸行为者;
7、与同学发生纠纷,不依靠学校或家长解决,而私下找无关人员处理造成影响者;
8、有影响学校声誉行为者。
第四条 学生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处分:
1、一学期内连续旷课10节以上者或累计旷课15节者;
2、违反纪律,不接受管理教育,影响严重者;
3、参与打架,后果较为严重者;
4、有偷摸行为,影响较严重者;
5、与同学发生纠纷,不依靠学校或解决,私下找无关人员处理造成后果者;
6、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者。
第五条 有以下严重违纪情况的学生加重处分:
犯有第四条中列举的缺点错误、处理时不认错,态度不好,或受到学校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后,不能改正缺点错误,继续违反纪律的,视其违纪情况,给予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条 凡故意损坏学校财物者,除要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 凡寄宿生上学期间私自外出校园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劝退。
第八条 行政处分的时限、记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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