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服务外包主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上海正辰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延安西路1033号A幢803室
邮政编码:200050
法定代表人: 闵庶敏
传真:021-51875859*20
电话:021-51875859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乙方: 振利软件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北海路8号
邮政编码: 200001
法定代表人:颜峰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
银行账号: 1219**********
传真: 021-63512993
电话:51692038
第一条定义
本合同中的“单项合同”系指,由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签订的、其中包含了乙方提供的人月数以及甲方向乙方付款金额的合同。
本合同中的“长期锁定人员”系指,经过甲方确认的可参加项目实施的乙方正式员工,不包含非项目人员。
本合同中的“短期租用人员”系指,经过甲方确认的可参加项目实施的乙方提供的第三方人员。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合同应为工作的主合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应适应于所有单项合同。
。此类不同的条款应仅适用于实施该特定工作,而决不应改变本合同适应于实施其他工作的条款。
第三条乙方责任
乙方的业务模式必须与甲方的外包战略保持一致。
乙方为甲方提供统一的、专门化外包管理服务。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为甲方竞争对手提供同等性质的服务。
乙方必须以最低成本为甲方获取满足项目要求的人力资源,以完成甲方提出的目标成本。
根据甲方提交的资源使用计划,提供和管理长期锁定人员。
与上海本地软件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开拓合作关系,建立和维护人力资源池的档案数据库,并对人员的能力和资质进行抽样验证,并向甲方开放所有相关信息。为甲方项目提供短期租用人员。
由于乙方原因而造成工作延误、失败的,乙方应承担本合同及相关单项合同中规定的责任。
乙方须保证提供的人员资质、能力、健康状况是真实有效的。
乙方派往甲方工作的人员只形成甲乙双方的服务关系,不形成跟甲方的劳动关系。乙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者有关保护条例,为这些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障和购买相应的保险。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设备实施管理,并承担离职员工的设备回收的责任。如乙方在使用甲方提供的设备时因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等原因导致设备丢失或损坏,须赔偿甲方相关损失。
乙方提供的人员在为甲方服务期间应完全按照甲方的要求与相关制度工作,且应积极维护甲方对外形象。如乙方提供人员有发生损害甲方利益或对外形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其所遭受的相关损失。
第四条甲方责任
甲方对资源的使用提出用人需求,按项目给乙方提供人员的使用计划。
甲方向乙方人员提供必要的开发设备和工作环境。
甲方向乙方支付劳务费。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金额,甲方的支付义务以乙方未违反合同的任何约定为前提。
甲方不能直接聘用乙方人员,若乙方员工本人要求,且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甲方可以聘用。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在项目组的乙方员工的工作绩效,以供乙方参考。
乙方人员因甲方需求出差,所发生的差旅等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承担费用包括,乙方人员住宿费[同甲方公司员工标准],交通费[指长驻地往来目的地的在途交通费,机场、车站至目的地的的士费],乙方人员因甲方需求产生的所有费用均需向甲方提供实际费用发票,经甲方核实确认后予以支付)。但乙方员工因个人原因发生的交通费甲方不予承担。
第五条人员管理
长期锁定人员录用方法:所有长期锁定进入乙方的人员由甲乙双方共同决定是否录用和定级、定薪、晋升、淘汰;所有长期锁定人员录用的第一个月为试用期(以乙方工作人员到达甲方工作地之日起计)。试用期视为正常服务,费用结算与非试用期相同。若试用不合格,甲方不承担人员的租用费用,其他条件及费用等同于正常租用人员。
短期租用人员的租用和使用方法:所有短期租用人员的租用,需按照甲乙双方事先共同制定的流程进行;所有短期租用人员在经过一个月试用期后如试用合格,将按项目组要求开始服务,试用期将视为正常服务。若短期租用人员不满足要求,其试用期将不被视做正常服务时间,甲方不承担人员的租用费用,其他条件及费用等同于正常租用人员。
因下列任一情况,甲方有权要求调整乙方提供的人员:
人员不能胜任工作
人员的客户满意度低于要求
甲方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人员调整
甲方认为个别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客户满意度低于要求而要求项目人员调整的,应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人员如果要求离职(指脱离甲方外包开发或测试团队),必须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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