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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及保险快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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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及保险快速
理赔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最大限度减少交通事故对道路交通的影响,依法快速处理交通事故和实现保险快速理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全省推进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和快速理赔工作指导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在本市所辖的道路上机动车之间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各方车辆财产损失不超过5000元(含5000元)的交通事故。
外地机动车在本市发生本规定所称交通事故,并未造成车外财产损失的,外地机动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本市设有或者委托有代查勘业务的机构,适用本规定。
在市区道路以外地段或区域(单位院内、小区内、停车场、建筑工地等)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各方车辆财产损失不超过5000元(含5000元)的交通事故,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三条本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各交警大队和本市保险行业协会共同组织本市各财产保险公司组建鹰潭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理赔中心(以下简称:“理赔中心”)。
该“理赔中心”是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为快速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及本市各财产保险公司为事故当事人提供快捷、便利的财产损失评估、保险理赔服务而共同设立的‘一站式’办理机构,所出具的有关交通事故处理、保险理赔文书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保险快速理赔应当符合依法、便民、快捷和公正的原则。“理赔中心”由本市各财产保险公司选派政治业务素质高的人员进驻提供理赔服务,并配置相应设备。
第五条本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所辖各交警大队在“理赔中心”设立警务室,常驻值勤交警,配合保险公司快速开展理赔工作,并对存在交通事故责任争议的案件依法提出责任认定专业意见。
第六条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当事人对事故成因或者基本事实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故成因或者基本事实无争议,但协商损失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二)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三)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四)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五)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六)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七)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八)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九)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一方当事人逃逸的。
发生交通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根据随身条件(如携带有照相功能的手机、照相机),对现场拍照或者在地面标划车辆轮胎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第七条驾驶机动车发生第六条规定情形之外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根据随身条件(如携带有照相功能的手机、照相机),对现场拍照或者在地面标划车辆轮胎位置后,应当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由任意一方当事人填写《交通事故形态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并经各方当事人签名确认后,自行协商解决损失赔偿事宜。
自行协商损失赔偿包括既可自行达成赔偿意见放弃保险索赔,也可在撤离现场后立即向“理赔中心”或者各自的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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