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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于莲宝思想转化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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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莲宝,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未婚,家住莒县陵阳镇孔家官庄村。
2008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4月27日依据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1年4月27日至2012年11月29日止。
目前在县城机械厂打工,于莲宝和他父母、姐姐关系和谐。
于莲宝从小就比较顽皮,初中时结识了社会上的一些不良青年。在这些人的影响下,逐渐从一个品行尚可的好学生变成了一个成天游手好闲、好逸恶劳的不良青年。社会适应能力一般,因为案发前一直都与社会不良青年交往,自我控制能力较差。于莲宝对刑罚结果主观上能接受,对社区矫正也较配合。通过了解,因为过早离开学校,法律知识所学甚少,法制观念比较淡薄,同时经济上对父母仍有很大的依赖。
他本人也非常乐于接受社区矫正,能够经常和工作人员沟通交流,便于对其了解和帮助。可见于莲宝目前思想上、生活上、心理上各方面都比较稳定,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较小。
我们以前通过对于莲宝的教育及分析,认为他法制观念淡薄,交友不慎,家庭的忽视,是他走上犯罪的主要原因,所以我们专门针对他订立了一套矫正措施,教育他树立法制观念、认识正确的人际关系、自谋职业、自力更生。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是我们社区矫正的重点,让其知法、懂法、守法,明是非,才能正确面对复杂的社会,有其立足之地。
我们及时安排他参加一些有关法律知识的集中教育学习及教育讲座,学习基本的法律知识,提升其法制观念和辨别是非的能力。为了让其认识其犯罪的危害性,吸取教训,我们从其犯盗窃罪的原因、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入手,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分析和启发,帮助其提高觉悟,增强法制意识。帮助他建立信任的工作和人际关系,使其认识到正确的人际关系。为了打动于莲宝的心,与其建立信任的工作关系,工作人员体现了极大的耐心和宽容。频频与其接触、谈心。我们一方面教育于莲宝学会尊敬长辈,孝顺父母,理解父母;另一方面,我们上门与他父母沟通,指出父母的教育不只是让孩子完成学业,还应当注重其思想道德方面的教育引导,以及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的养成,同时应当正视代沟现象,从亲情入手,多加关爱,才能与子女顺利的沟通交流。。
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于莲宝已经信任社区矫正人员,并把我们当成了自己的真心朋友,遇到问题,能与我们沟通、探讨,从生活经历、家庭问题以及自己的愿望,都能与我们交流,谈自己的想法和观点,甚至把谈女朋友的事,都能告诉我们。这对我们的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使于莲宝扬起了新的风帆。
莒县司法局陵阳司法所
2011年10月28日侍犬讨贱与拖裕谓勇潍娥均趟频讨世染幂助滔献晃碗瘁丧呜泡奉脆粮蔼箍登屹努进珊钾乞各襟青效宵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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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mh900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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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