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篇一:21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摘录)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摘录)
第八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案由”填写为“当事人姓名(名称)+涉嫌违法行为性质+案”,例如:XXX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从事道路运输案。
第九条当场处罚决定书、立案审批表、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对外送达的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编注案号。
行政执法机关简称+执法门类+文书类别+年份+文书顺序号。例如:河北省石家庄市交通局年XX年作出的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编号为:冀石交罚[XX]10号。
第十五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注明加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
执法文书尾部要求签名或注明日期的,必须准确无误,并由执法人员、审核人、审批人等手签姓名,不得机打。
(注释:按《湖北省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管理规定》,需加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的文书,属委托执法的港航类应使用“×××交通局(委)行政处罚专用章”,属法规授权的海事、船检类应使用“×××地方海事局(处)”印章。)
第十六条现场笔录是指用于记录现场有关人员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的文书:
(一)“执法地点”栏应填写执法时所处位置,具体到门牌号、房间号、体现现场特征。
(二)“执法时间”栏应包括起始时间,具体到分;
(三)“主要内容”栏填写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主要违法行为所发生的时间、地点、事件经过及主要证据等相关内容,要求准确、全面反映现场的客观状态。
第十八条立案审批表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一般程序案件中,用以履行报批立案手续的文书:
(一)“案件来源”栏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注明执法检查发现、群众举报、电话投诉、上级机关交办等。
(二)“案件基本情况”栏应当写明立案的事实根据,摘要介绍案情和叙述违法事实。如果是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事实,应当写明检查方式、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以及违法标的物的形态、质量和数量;如果是单位和个人举报或者是接受移交的案件,应当将举报人、移送机关陈述、介绍的违法事实如实写明;
(三)“立案依据”栏由受案机构负责人填写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条款,应写明法律全称,并具体到款、项、目,不必提出处罚种类和数额;
(四)“受案机构意见”栏应当根据案情提出“建议立案调查”等明确意见,由受案机构负责人签名并注明提出意见的日期。
(五)“负责人审批意见”栏应当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根据案情提出明确意见。同意立案的,应当写明“同意立案”,同时明确两名以上具体承办人;不同意立案的,应当写明“不予立案”。
(注释: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第二十条询问笔录是指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向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文字记载:
(一)做到一人一录,不得在一份询问笔录中询问多人; (二)“询问时间”应包括起始时间,具体到分,并注明“第X次询问”;
(三)询问地点应具体到门牌号、房间号等;
(四)询问笔录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及后果等;
(五)询问笔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得相互矛盾(特别是时间、地点、数量、金额等具体情节);
(六)询问人提出的问题,如被询问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的,应当写明被询问人的态度,如“不回答”或者“沉默”等,并用括号标记。
第二十一条勘验(检查)笔录是指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等进行检查或者勘验的文字图形记载和描述;
(一)勘验(检查)情况及结果应当包括检查的过程,检查的内容、范围和方式,被检查人或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是否到场等内容;
(二)需要绘制勘验图的,可另附纸;
(三)对现场绘制的勘验图、拍摄的照片和摄像、录音等资料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二十五条件过程中,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登记保存时使用的文书:
(一)先行登记保存得证据由被检查人就地保存;
(二)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证据登记保存的相关物品和场所加贴封条,封条应当标明日期,并加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三)文书中应当对被保存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作清楚记录,便于准确判断物品及其价值;
(四)当事人应当签署“上述物品经核对无误”的意见并手签姓名和签收日期,当事人不在现场或拒签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文书上注明情况;
(五)物品清单空白项应做划线处理,不得空白。
第二十六条证据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登记保存的物品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的文书:
(一)当事人姓名(名称)应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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