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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文化综合监管失信惩戒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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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文化综合监管失信惩戒办法.DOC苏州市文化综合监管失信惩戒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文化综合监管力度,推进文化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行业诚信自律,净化市场环境,依据《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苏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州市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州市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产品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文化综合监管领域经营主体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文化综合监管领域经营主体,是指提供营业性演出、歌舞娱乐、游艺娱乐、互联网上网服务、网络文化、艺术品、出版、印刷、广播电影电视、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经营主体,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地区)公司的分支机构、常驻代表机构和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无证(照)从事文化市场经营的自然人

第四条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本市文化综合监管领域经营主体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其管理。
各县(市)、区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广电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文化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文化综合监管领域经营主体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其管理。
第五条失信惩戒管理实行“谁处理,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上级覆盖下级、数据共享、管理独立的运行模式。
第六条文化综合监管领域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文化综合监管领域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
(二)受到文化等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文化等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拒不配合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根据违法违规的严重程度,失信行为从低到高划分为3个等级,分别是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
和严重失信行为。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
(一)因擅自从事文化综合监管领域生产、经营、服务活动,被文化等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的;
(二)被文化等主管部门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一般失信行为。
第九条对经营主体的一般失信行为,可以采取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等方式予以惩戒,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
信用提醒。文化等主管部门可以将失信信息书面通知经营主体,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
诚信约谈。文化等主管部门可以对经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敦促其在今后的生产、经营和服务中严格自律、诚信守法。
经营主体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上升为较重失信行为予以惩戒。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较重失信行为:
(一)因擅自从事文化综合监管领域生产、经营、服务活动,被文化等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或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被文化等主管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含2万元)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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