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理念,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重大事项决策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发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重大事项决策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重大事项,是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集团各部室、各子公司制定和实施的,具有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问题的重大决定、重大改革举措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大型活动等事项。第三条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制定和实施重大事项前,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进行科学系统、客观公正的预测、分析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作出风险评估结论。第四条工作原则(一)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坚持把人民群众是否拥护作为出台重大事项决策的基本准则,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各项工作成效的基本标准,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二)科学评估,统筹兼顾。把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重要目标,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对重大决策可能出现的稳定风险进行先期预测、先期评估、先期化解,确保决策的依法贯彻执行和顺利推进。(三)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做到应评估全评估、不评估不决策。(四)民主决策,依法行政。建立健全充分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重大决策机制和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决策程序,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确保全面、客观、准确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二章评估责任主体第五条集团党委负责组织、领导集团公司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第六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一)决策的提出部门;(二)改革的牵头部门;(三)政策的起草部门;(四)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五)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六)其他有关部门。第七条涉及多个部门重大事项的责任主体,由项目的牵头部门负责对所开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无牵头部门的重大事项,由集团公司指定牵头评估责任部门。第三章评估范围和内容第八条评估范围涉及较大范围的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土地、山林、水利、矿产资源等开发、处置的决策;涉及较大范围的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问题的重大决策;涉及城市发展和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涉及国有企业改革方面的重大决策;涉及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的决策;涉及社会保障和社会事业方面的重大决策;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决策;大型活动的举办;集团党委或维护稳定工作办公室认为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其他事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第九条评估内容(一)合法性评估:;、政策依据;;;;。(二)合理性评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本系统近期和长远发展规划;,是否兼顾了广大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人民群众特殊困难是否得到解决。(三)可行性评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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