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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更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切实加强统计基础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发挥统计在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统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报表、统计分析,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职能。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局直属各事业单位,机关各科室。
第二章统计工作管理
第四条各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必须明确专门统计工作人员,负责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等工作。
第五条各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应主动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组织完成好本单位的各项统计工作。
第六条各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必须设置科学适用、有操作性、与统计原始记录数据一致的统计数据台账。做到准确、及时、连续、完整、清晰。
第七条统计人员必须按要求参加统计主管部门组织的统计专业知识、统计业务技能、统计职业道德、统计从业资格和统计继续教育的统计教育培训。
第八条所有统计资料档案由单位综合档案室集中管理。并按统计资料管理和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传递、登记、保管、借阅等管理制度。
第九条单位对外提供或发布统计资料,须经局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否则不得对外提供和发布统计数据。
第三章 统计报表审核
第十条统计报表审核范围包括:报送给综合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报送给主管部门的业务报表,具体报表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统计报表的审核必须履行签字程序,即统计填报人员、科室统计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层层审核签字。并对统计报表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统计报表审核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一)统计报表表内和表间数字是否平衡;
(二)统计报表与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是否一致;
(三)统计报表各项统计数据来源是否有根有据;
(四)统计报表与会计、业务、保管等部门的相关数据是否一致;
(五)上报人报送前要审核相关责任人是否签字、填报时间、印章加盖等是否完善。
第四章 统计工作交接
第十三条统计人员调离工作时必须办妥交接手续,且应有第三人监交,保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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